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 
連署人
尤榮智、李文俊、王家貞、洪玉鳳、蔡育輝、李鎮國 
案由
請主計處訂定市府各局處編列年度預算或相關採購(包括財物、工程及勞務)合約得擴大採購或展延之年限,並建立績效評核績優方得以續約之機制,使規範各局處主會計審核人員審查機制,以免有以小綁大,影響首長施政權及議會監督權之預算產生。 
說明

一、預算內容跨越多任市長任職年限,實有影響未來繼任首長之施政權及規避議會監督責任之疑慮。應以市長任期為展延上限。

二、主計處應具督辦指揮本市各局處主會計人員審查及監辦之責任,須建立各項預算得以擴大及展延的額度及年限,以作為實質審查預算編列當否之依據。

三、各項擴大或展延期次之採購,應建立績效評估機制,始得續約;執行績效不佳得中止,市府不付補償責任。

四、舉例而言,111年交通作業基金代理(辦)費項下,「臺南市路邊停車開單(智慧停車更進化)委託民間辦理案」並非工程項目而是勞務委外,卻計畫發包1次5年(111年至115年),並計畫後續擴充兩年(116年、117年),已跨越下兩屆市長、市議員任期,此一預算編列方式並不妥當。

 
辦法
請於111年度預算進行二讀會前,主動修正不合宜之說明文字並以勘誤表送本會修正,俾憑審議。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11/26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議。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12/06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00012020號 
執行情形
臺南市政府110年12月6日主預字第1101489217A號函覆: 一、 有關議員建議分年辦理之採購案件,應避免跨越多任市長任期部分,因中央補助計畫核定期程較難掌握,就市款部分已向各機關宣導,爾後編列分年預算或辦理延續性採購案件,應盡量配合辦理。 二、 另依行政院 95 年 5 月 19 日函略以:分年編列預算需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延續性計畫,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合約時,應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 條規定辦理。」, 本府亦向各機關宣導分年編列預算需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延續性計畫,應依上揭規定辦理。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