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2017/04/11 
來文字號
府消預字第1060387535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連署人
 
案由
修正「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1. 為確保人民權利及有效強化督促管理權人辦理檢修申報機制,爰配合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總統公布修正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修正意旨,酌修裁處程序(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並增列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
  2. 本案業經106年3月29日第288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3. 檢附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條文乙份。
 
辦法
敬請貴會審議。 
一讀日期
2017/04/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一、照案通過。 二、附帶決議:有關第九條條文規定,各場所檢修申辦辦理期限,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並加強宣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08/2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本案為第2屆第5次定期會未完成審議事項,係經第2屆第10次臨時會第2次會(106年8月21日)決議。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09/04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60006072號 
執行情形
「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已於106年10月13日府法規字第1061063825A號令公告發布修正,並自公告後開始實施。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