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 
連署人
沈震東、Ingay Tali穎艾達利 
案由
有關本市以及外縣市調動至本市之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校內其他教師職務,建請市府教育局研究調整為綁定服務年限6年後,給予轉任的機會,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1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41503號函之主旨:「貴局函請釋示學校專輔教師與一般教師互相轉任案…」,又同函說明略以:「同校教師之轉任,需確實具該類科教師資格,且具轉任意願,始得基於學校整體考量,由學校自行審酌是否以同校教師身分先予轉任調動後,所遺缺額再行辦理公開甄選,惟仍應依規定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二、本市教甄簡章及「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卻限制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校內其他教師職務,顯已牴觸教育部規定。

三、倘擔心因開放專輔教師轉任一般教師,可能造成本市學校專任輔導教師產生大量缺額,造成需年年不斷招考新聘教師之現象,基於學校行政安定性考量並為顧及學生權,建議參酌其他縣市設置專任輔導教師綁約服務年限,待服務年限期滿,再依說明一之規定轉任。

四、旨揭議題建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之教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討論,並邀請本市相關專任輔導老師代表列席說明。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7/01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7/0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7/16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90005985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8月7日府教課(二)字第1090885270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議教育局研究調整專任輔導教師綁定服務年限6年後,給予轉任的機會」案,敬答覆如下: 一、 查學生輔導法第9 條規定:「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又國民教育法第10 條規定略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二、 再查本市教師甄選簡章,業明訂錄取之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另於辦理臺閩地區介聘他縣市作業時,亦於臺閩地區介聘他縣市網站公告本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其中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本市國中(小)之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 三、 綜上,專任輔導教師係依法任用於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為中央增置員額,爰錄取本市國中(小)之專任輔導教師,基於甄選簡章之契約誠信原則,其轉任應依當年度甄選簡章規定。另介聘至本市國中(小)服務之專任輔導教師,其轉任仍應遵守上開說明二之規定。爰專任輔導教師之服務年限應遵守契約及規定,以維師資穩定性及專任輔導教師設置之目的。 四、 未來本市專任輔導教師得否申請轉任一般教師案,將適時納入相關會議研議。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