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7次 臨時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偉智 
連署人
邱莉莉、黃麗招、吳禹寰、陳怡珍、郭鴻儀、周麗津、李中岑、沈震東、Ingay Tali穎艾達利、蔡淑惠 
案由
新化區虎頭埤風景特定區內,市有土地中舊社區住宅因老舊破損急需重建,建請市府成立專案小組協助當地居民進行開發規劃,以解決該區發展與居民權益問題。 
說明

1.因數十年來該區土地供當地居民使用,目前部份訂有租約,部分為「用地補償金」方式與市府有土地使用關係,然因年代久遠為改善居住品質,居民申請購買前開市有土地,以利後續建物重建。事涉區域整體規劃與觀光發展、市地利用效率等複雜情事,建請市政府由局層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局處(財政稅務局、民政局、觀光旅遊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成立專案小組,加速完成本區域的規劃與發展規劃方案。

2.為讓新化區虎頭埤風景區與鄰近住宅區外觀與整體環境能完全整合,建請於整體都市規劃中納入辦理。

3.建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依據本年度-110年1月9日(星期六)上午10時0分假臺南市新化區公所3樓所舉辦『臺南市政府於虎頭埤市有土地,供居住使用現況與未來發展性座談會』該會議內容成立專案小組。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1/0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1/20 
審查意見
一、照案通過。 二、請市府於本年度第一次定期會前,向本會提出本案積極處置及整體規劃作業說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1/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1/28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00000885號 
執行情形

臺南市政府110年2月18日府財產字第1100220455號函覆: 本府就「新化區虎頭埤風景特定區內,市有土地中舊社區住宅因老舊破損急需重建,建請市府成立專案小組協助當地居民進行開發規劃,以解決該區發展與居民權益問題 」案 ,敬答覆如下: 一、 本案緣於本區域承租民眾有承購市有土地之訴求,讓其可修繕或重建老舊房屋,本府於民國(以下同)104年送請貴會同意,經105年貴會第二屆第3、4、5次臨時會決議:「請財政處會同相關局處釐清歷史建築新化神社鳥居範圍後,市府再提下次審議」,爰本府觀光旅遊局針對鳥居於104~106年啟動「臺南市歷史建築新化神社遺構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案」、107年迄今啟動「臺南市歷史建築新化神社遺構修復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目前刻正向文化部申請修復工程經費補助。 二、 本府於上揭修復會議之鳥居修復方向確立後,於108年5月21日召開跨局處會議結論:「考量民眾所租用之市有土地,坵形不甚方整,出售後非每筆土地皆能取得建照重新建築,爰本案允宜由58戶居民自組重建團體朝整體開發模式,由其自行規劃重建方式,再依其規劃結果據以向本府申請出售土地面積並將案地上私有建物拆除淨空,另保留鳥居周遭旁部分面積予本府規劃,以兼顧承租戶重建及本府規劃利用之需求」,於會議後本府財政稅務局持續依會議結論與承租人召開會議(108年11月14日)協調溝通並賡續邀集本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觀光旅遊局、工務局於109年間組成工作小組召開整體開發研商會議。 三、 本府財政稅務局於110年1月9日李議員偉智召開之座談會向關切本案之承租戶說明市有土地係屬全體市民之資產,爰需依循中央500坪以上大面積土地不出售之政策並顧及公共性及公共利益,在兼顧其居住權之保障及市有財產權益之維護原則下,案地採整體開發模式辦理,後續就規劃方向及內容預定於110年3月間,邀集承租戶代表與會共同參與討論。 四、承蒙貴會暨議座對市政建設之關切,本府併予致謝。

本府財稅局業於110年3月12日召開「新化虎頭埤風景區旁商業區市有土地整體開發」工作小組第3次會議,並邀集新化虎頭埤關懷促進會代表與會,會議結論請促進會於110年4月9日前取得全體住戶共識以書面回覆後續整體開發係採自辦規劃或同意由市府規劃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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