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9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請本於「議會自律」原則,不予於實務上限制市政總質詢(含自由發言)讓借其他議員時間。
- 說明
- 依據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僅明訂「市政總質詢每一議員時間為五十分鐘,其質詢順序於每次定期會前之預備會時,以抽籤或席次排定方式決定之。」,此外並無任何限制之明文。
- 且議員質詢之方式本為「議會自律」之事項,各議會均得自訂辦法實行,如桃園市議會市政總質詢辦法第8條即規定:「質詢時間得相互讓借,但應由讓與人於輪值質詢時間內即席聲明並由受讓(借)與人即席繼續使用,或由讓(借)與人事先出具書面同意書由受讓(借)與人於讓(借)與人輪值質詢時間內出示,經主席同意後使用之。」,臺中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第4條亦有類似之規定,新北市及高雄市雖無明文,但實務上可讓借。
- 況依據本會104年10月26日之新聞稿揭示,「臺南市議會並未針對能否讓借個人總質詢時間一事進一步明文規定,且過去亦有議員將部分質詢時間讓借出去,因此郭總召之指控議長違反議事規則,並非事實,李議長讓借部分個人質詢時間亦無違法」,顯見本會並無限制議員相互借讓時間之依據,應不予限制之。
-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11/28
- 審查意見
- 提請大會討論。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12/04
- 大會決議
- 擇期召開政黨黨團協商會議討論。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12/11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997號
- 執行情形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