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9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陳昆和 
案由
請本於「議會自律」原則,不予於實務上限制市政總質詢(含自由發言)讓借其他議員時間。 
說明
  1. 依據臺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僅明訂「市政總質詢每一議員時間為五十分鐘,其質詢順序於每次定期會前之預備會時,以抽籤或席次排定方式決定之。」,此外並無任何限制之明文。
  2. 且議員質詢之方式本為「議會自律」之事項,各議會均得自訂辦法實行,如桃園市議會市政總質詢辦法第8條即規定:「質詢時間得相互讓借,但應由讓與人於輪值質詢時間內即席聲明並由受讓(借)與人即席繼續使用,或由讓(借)與人事先出具書面同意書由受讓(借)與人於讓(借)與人輪值質詢時間內出示,經主席同意後使用之。」,臺中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第4條亦有類似之規定,新北市及高雄市雖無明文,但實務上可讓借。
  3. 況依據本會104年10月26日之新聞稿揭示,「臺南市議會並未針對能否讓借個人總質詢時間一事進一步明文規定,且過去亦有議員將部分質詢時間讓借出去,因此郭總召之指控議長違反議事規則,並非事實,李議長讓借部分個人質詢時間亦無違法」,顯見本會並無限制議員相互借讓時間之依據,應不予限制之。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提請大會討論。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擇期召開政黨黨團協商會議討論。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997號 
執行情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