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 
連署人
郭鴻儀、李鎮國、黃麗招、李文俊、張世賢 
案由
建請市府訂定「臺南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及權益保障自治條例」。 
說明
  1.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及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3.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本法目的在於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包含各級政府機關(構)比例進用原則,參與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之保障、結合就業技能輔導與協助、證照獎勵及職涯發展,提升原住民族就業優勢,促進原住民就業。
  4. 依據以上之相關立法精神與意涵,為保障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生存、基本權利及促進生活發展,尊重並落實原住民族自治權利,維護原住民族語言與復振原住民族文化,目前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台中市皆已特別制定相關原住民族自治條例。
  5. 依據以上之相關立法精神與意涵,為保障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生存、基本權利及促進生活發展,尊重並落實原住民族自治權利,維護原住民族語言與復振原住民族文化,目前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台中市皆已特別制定相關原住民族自治條例。
 
辦法
如案由。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11/28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12/06 
發文字號
南議 民教字第 1120011850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2年12月14日1120012454號 本府就「建請市府訂定『臺南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及權益保障自治條例』。」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府原規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之《都市原住民族發展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將參酌該條例內容、本市原住民族之需求及發展特性,再行評估訂定本市原住民族發展及權益保障自治條例之必要性。惟,原住民族委員會前於110年5月4日、9月23日,召開兩場次跨部會及地方政府會議,就該會研擬之《都市原住民族發展條例》草案進行討論後,截至112年11月14日止,因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對上開條例內容仍有相關修正建議,目前該條例草案尚在調整階段,已確定無法於本次立法院會期完成立法程序。 二、 考量該條例草案尚在修正階段,本府將視該法案立法進度,再行評估啟動訂定本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及權益保障自治條例之必要性。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