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8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朱正軒、余柷青、林依婷、李宗霖 
連署人
王宣貿、陳皇宇、郭鴻儀、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謝舒凡、沈家鳳、李宗翰、周嘉韋、蔡筱薇、蔡蘇秋金、鄭佳欣、蔡麗青、黃麗招、陳秋宏、邱昭勝 
案由
為落實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揭櫫婚姻平權之精神,建請民政局於〈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註明同性婚姻繼親收養新生兒亦得請領本市生育獎勵金。 
說明
  1. 為落實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精神,應使同性婚姻家庭在婚育權益上無受差別之對待。
  2. 在新生兒生母(父)未符合請領資格,但其同性婚姻伴侶符合之情形,似因本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僅規範「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方得請領,而未能使同婚繼親收養新生兒之情形獲得保障。
  3. 為保障締結同性婚姻者之育養權益,建請修訂〈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辦法文字或另行加註,使同性婚姻繼親收養新生兒之情形,該收養之養父或養母符合設籍資格者,亦得請領本市生育獎勵金。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11/28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12/06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20011920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2年12月19日1120012604號 本府就「為落實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揭櫫婚姻平權之精神,建請民政局於〈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註明同性婚姻繼親收養新生兒亦得請領本市生育獎勵金」案,敬答覆如下: 一、 生育獎勵金非法定社會福利,是市府對產婦生育辛勞的祝福與肯定,與友善育兒環境之育兒津貼性質不同。 二、 目前本市生育獎勵金之發放係以產婦生產之新生兒個數核發;議員建議參採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規定,增訂「同性配偶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子女者,該養父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母」之規定,必須配合修正本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之核發計算基準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始有增訂之效益。 三、 本府民政局將通盤考量,視本市財源狀況評估辦理。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