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墊付款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18
- 提案性質
- 市府提案-墊付款案
- 來文日期
- 2016/05/25
- 來文字號
- 府水工字第1050537669號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 連署人
- 案由
- 經濟部水利署核定補助本府辦理「臺南市二仁溪下游溼地保育行動計畫」,經費新台幣70萬元整乙案(中央補助50萬元;市配合款20萬元),為爭取時效,謹請貴會同意先行墊付,俾憑辦理後續相關作業事宜,俟105年度追加(減)預算或106年度預算時再予轉正,敬請 審議。
-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5年1月8日經水河字第10551000870號函辦理。
二、本案符合「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第4款,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所使用之支出;第6款,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
三、本次墊付金額70萬元,水利署補助部分50萬元,本府配合款部分20萬元。
四、本案業經本府105年5月25日第251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辦法
- 請貴會同意先行辦理墊付,俟105年度追加(減)預算或106年度預算時再予轉正。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04/1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一、不同意墊付。 二、請臺南市政府對濕地劃設應嚴謹應對,堅守地方自治精神,以確保人民權益。特別是濕地保育法第20條及25條(如附件),涵蓋周邊環境內的相關嚴苛限制,請營建署、水利署、臺南市政府,在未到當地及周邊辦理說明會取得居民同意前,不同意相關濕地經費的使用。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08/23
- 大會決議
- 一、修正通過。 二、請臺南市政府對濕地劃設應嚴謹應對,堅守地方自治精神,以確保人民權益。特別是濕地保育法第20條及25條(如附件),涵蓋周邊環境內的相關嚴苛限制,請營建署、水利署、臺南市政府,在未到當地及周邊辦理說明會取得居民同意前,不同意相關濕地經費的使用。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08/31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50004393號
- 執行情形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