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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邱莉莉、黄肇輝、沈家鳳、陳秋宏、吳禹寰、鄭佳欣、蔡筱薇、吳通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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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在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中納入學生代表,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重視學生「表意權」,並鼓勵學生參與公共事務,讓學生也能在性別平等教育上直接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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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在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中納入學生代表,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重視學生『表意權』,並鼓勵學生參與公共事務,讓學生也能在性別平等教育上直接表達意見」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非常重視學生表意權之議題,爰於本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112年7月2 日召開第7屆第2次會議,審議納入學生代表之可行性及適切性,決議說明如下:
(一)本府性平會委員建議學生代表人選至少要在16歲以上學生中進行遴選,僅轄管4所完全中學學生遴選具備年齡及性平意識資格者,似有窒礙難行之處。
(二)考量本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下稱該委員會)已設置5名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代表名額,鼓勵兒少參與學習表達意見與發展公民素養及參與政府決策機制,倘兒少代表委員具備學生身分者,亦可透過該委員會表達意見,行使學生「表意權」,爰作成暫緩納入學生代表之決議。
二、惟依立法院於112年7月28日修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8條有關各主管機關聘任性平會委員規定,業將學生代表列為直轄市主管機關性平會委員代表,並授權由中央主管關訂定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俟立法院公布全文後,本府將配合滾動式修訂性平會組織設置規定並納採學生代表等,並提案至本府性平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