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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將育平郵局旁國有空地(金城段13、14-1)規劃興建為台南市舞蹈運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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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建設專業舞蹈訓練及比賽場地,拓展市民運動休閒空間,提升城市運動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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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8/19前提送土地相關資料送交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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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22日府教體處全字第1101087384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將育平郵局旁國有空地(金城段13、14-1)規劃興建為臺南市舞蹈運動中心」案,敬答覆如下:
一、案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使用分區屬機關用地,先予敍明。
二、案地依據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屬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得依程序申辧撥用,說明如下:
(一)撥用不動產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案經本府教育局 (體育處) 110年 8月13日南市體處全字第1100994596號函請都市發展局核發,該局8月17日(南市都管字第1100997369號)函復說明如下:
1.安平區金城段13地號土地 (面積2,643平方公尺) 無妨礙都市計畫。
2.安平區金城段14-1地號土地 (面積1,387平方公尺) 有妨礙都市計畫,爰不列入本案規劃。
三、本處已函請安平區公所評估民眾運動習慣及既有運動設施,如有建置需求,先依「臺南市各區公所管理體育設施分工原則 」由公所提出申請及預算;如有專案向體育署爭取經費補助之需求,本府教育局 (體育處) 亦將協助函轉體育署爭取專案補助。
四、本案若安平區公所評估有建置需求,針對金城段13地號土地之後續撥用程序,將由本府地政局審理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及賡續辧理繳納地價補償金等事宜。
五、檢送土地相關資料供參 (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