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2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鄭佳欣
- 案由
- 建請市府加速推動歸仁區全民運動館重新選址設置作業,並檢討原長榮大學設置地點相關問題,確保後續設施符合民眾實際需求。
- 說明
- 歸仁區民眾長期期盼設置完善運動設施,原規劃設於長榮大學內,惟因地點偏遠、使用環境與設施條件不佳,導致使用率不彰。
- 目前市府已啟動重新尋址規劃,應優先考量交通便利性、人口密度、社區可近性等因素,以保障運動館後續實質效益。
- 為加速推動,建請市府儘速完成可行性評估與場址確認作業,並規劃設施設計內容與預算配置。
- 建請市府彙整歸仁區全民運動館設置規劃現況,說明重新選址進度與相關條件評估,並提出具體時程與預算規劃建議。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06/26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07/02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07/08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05823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加速推動歸仁區全民運動館重新選址設置作業,並檢討原長榮大學設置地點相關問題,確保後續設施符合民眾實際需求。」案,敬答覆如下: 一、參採教育部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充實全民運動環境計畫「全民運動館」設置條件如下: (一)人口數達7萬人以上,或人口密度達每平方公里800人之行政區,並擇定交通位置便利之基地設置。 (二)鄰近2〜3個行政區(車程15分鐘)加總符合上述資格者,亦可合併提出申請,並決定設置之行政區。 (三)以轄內未設有國民運動中心或大型綜合體育館(委外經營提供民眾使用)之行政區為優先。 (四)如因考量區域運動發展需求而需設置室内温水游泳池者,設置資格比照國民運動中心選址條件:所在行政區域(鄉、鎮、市、區)人口數須達15萬人以上,並擇定交通位置便利之基地設置。 二、根據國民運動中心規劃參考準則第二章第二節「國民運動中心定義與内涵」中定義:國民運動中心除基本之設施管理與服務外,其硬體建置内容以較受民眾喜愛、使用率較高的設施為主。内容須包含室內温水游泳池、體適能中心、韻律教室、綜合球場、羽球場、桌球場等六大必要之核心運動設施。 三、綜上所述,本局考量經費可行性、人口分布、交通可及性、土地可取得性及周邊運動資源等條件,長榮大學所提供之運動設施為目前周邊最符合上開條件者,為設置全民運動中心之最適地點。本府亦將同步積極洽談鄰近學校,共同研商冠名設置全民運動中心之可行性。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