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臨時動議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其他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啓維 
連署人
郭鴻儀、蔡秋蘭、黃麗招、林宜瑾、郭清華、Ingay Tali穎艾達利、邱莉莉、李偉智、楊中成 
案由
建請交通局路邊停車收費每小時20元改為每半小時10元。 
說明

一、 近來路邊收費委外之後頻率提高大家頗有怨言。

二、 如能改為每半小時收費一次較能接受。

三、 臺灣全國大多數城市都已每半小時收費希望台南市也能跟進。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5/29 
大會決議
函送市府研辦。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6/10 
發文字號
南議議事字第 1080005489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交通局路邊停車收費每小時 20 元改為每半小時10元。」,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依據「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暨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表辦理停車收費管理,依規定得採計時或計次收費,費率分甲、乙、丙、丁、戊、己等六種,其中停車場採甲、乙、丙之計時費率者,得採半小時方式計費。查本市目前小型車均採戊種每小時20元之最低費率收費,如改採半小時方式收費,依收費標準規定需採丙種費率計費,計費標準為每小時20元,死將增加民眾之負擔,合先敘明。 二、本府交通局實施收費管理並以營利為目的,仍為改善交通秩序、合理分配有限停車維護費、委託代收手續費等營運成本,例如高雄市實施半小時巡場收費15元、嘉義市繁忙路段實施每半小時巡場收費25元等;倘本市以現況每小時20元實施半小時巡場收費(每半小時10元),經評估將增加營運成本,造成損益不均不利永續發展,尚不符營運效益。 三、綜上,考量不增加民眾負擔及合理營運效益等原因,仍以維持現行收費措拖為宜,然本府交通局將持續綜合考量地區交通狀況、商業區位、供給需求、收費人力與地方共識等因素,以滾動式評估調整停車收費管理政策並適時研議修正「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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