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1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楊麗玉 
連署人
莊玉珠、王錦德、蔡蘇秋金 
案由
建請市府積極爭取「麻豆林家古厝」及「柳營劉家洋樓」重置本市,以妥善保存歷史建築。 
說明

一、「麻豆林家古厝」曾為臺灣民俗村的歷史建築之一,近來因創辦人投資不當,法拍找到新主人,老建築歷經幾年空檔「不作為」,遭盜竊破壞,文化界心痛且發起搶救,文化局遂將「麻豆林家古厝」列入彰化縣歷史建築。

二、另歷史建築之一的「新北投車站」,北投文史工作室發起讓車站回娘家運動,臺北市政府也提出迎回、保存計畫,臺灣民俗村新所有權人日榮公司,已同意將新北投車站捐贈臺北市政府。

三、請市府積極作為,爭取讓「麻豆林家古厝」及「柳營劉家洋樓」回娘家,以妥善安置及保存。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3/10/0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3/12/0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3/12/11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2001111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3年2月5日以府文資處字第1030055079號函覆本會在案︰ 主旨:檢送本府對貴會第1屆第6次定期大會決議案(教育第12號案)「建請市府積極爭取『麻豆林家古厝』及『柳營劉家洋樓』重置本市,以妥善保存歷史建築」之書面答覆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貴會102年12月11日南議教育字第1020011111號函辦理。 書面答覆: 本府就「建請市府積極爭取『麻豆林家古厝』及『柳營劉家洋樓』重置本市,以妥善保存歷史建築」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麻豆林家古厝」於民國77 年捐贈位於彰化之臺灣民俗村,於81 年復建完成,並於102 年7 月1 日彰化縣政府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名稱為「原麻豆林家古厝」。「柳營劉家洋樓」則於83 年復建完成,未具有法定文化資產身分,合先敘明。 二、「麻豆林家古厝」與「柳營劉家洋樓」重置本市乙案,本府評估如下: (一)「麻豆林家古厝」:

  1. 業由彰化縣政府登錄為該縣「歷史建築」,有法定文化資產身分,依文資法第32 條規定,「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遷移或拆除。」「原麻豆林家古厝」雖為「歷史建築」,但依文資法之意旨恐不宜遷移。
  2. 經現場勘查,81 年遷移於現址之古厝,並非「一磚一瓦一木」原樣編號搬遷,而是選擇性搬移。經本府文化局派員勘查,現場已遭破壞,顯示原物多已佚失,如門窗、屏堵、雕花等。 又由破壞之缺口觀察,牆體為水泥砂漿砌紅磚,非原清朝時期作法。因此現存者為民國81 年7 月於臺灣民俗村復建時所仿作之水泥磚造製品,若再次搬移回臺南,重新復建恐也只是一新建之房子。 (二)「柳營劉家洋樓」
  3. 經比對,現況兩側衛塔屋頂裝飾物及女兒牆欄杆與老照片差異甚大。又現場人員指稱有地下室作為會議大廳,故依其大小及機能,疑似為77 年間測繪尺寸後,依樣以RC 重建。因此,本府認為原物比例不高,且構造亦大相逕庭。
  4. 若遷回本市,因RC 無法切割再重組,屋體龐大也無法用「房屋搬家」方式移動,恐怕也只能測繪後再於本市新建,將現存建物索回,並不可行。 三、綜上評估分析,有關「麻豆林家古厝」與「柳營劉家洋樓」經本府評估認為未具移回之價值,重置本市恐尚不可行。

文化局執行情形報告: 經評估移回不可行,已於103年2月5日函復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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