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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在本市應依法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各機關未全部合法足額提撥前,市府應催促輔導各民間企業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而不得罰款;若對民間企業開罰則應同時對市府未依法足額提撥之機關全部優先開罰,否則請政風單位追究勞工局瀆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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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法有明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應足額提撥,市政府做為政府機關應率先做表率,主管機關勞工局不應只要求民間企業,而應優先要求政府單位使政府單位為民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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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依市府106年1月13日府勞條字第1060087426號函復:
一、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105年實施前,本府勞工局104、105年便已多元宣導的方式提醒事業單位妥為因應:
(一)於104年開始,向未按月提撥公司稽催按月提撥公文、核准變更或給付等相關公文皆會附註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的規定,提醒事業單位提早因應,同時提供勞動部建置之「預估次一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退休金試算系統」(勞動部網址http://www.mol.gov.tw,首頁/熱門推薦項下/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試算),提醒事業單位可至該網站進行足額提撥試算。
(二)104年舉辦多場勞基法暨勞退宣導會17場,提醒事業單位相關法規並提早因應。
(三)105年3月18、24日辦理2場「勞工退休制度法令宣導會」,講授勞退舊制法令、勞工保險法令等課程,共計約有250名事業單位代表參加。105年3月18、24日、4月29日、5月14、23日、7月8、12、28日共辦理10場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說明會,共計861家事業單位參加,藉以讓各單位了解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相關法令。
二、有關本市未足額提撥之查核作業,本府勞工局105年皆將採稽催->輔導->限辦->裁罰的流程處理,不會未經瞭解、輔導及改善逕為裁處,並依據勞動部查核重點(1.未按月提撥者先依法補足2.舊制員工數多者提撥率僅2%者,應調高提撥率等),進行查核。另依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勞動福3字第1040083235號書函略以,有關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業經財政部104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發布施行,可減輕雇主提撥上的負擔。
三、針對府內機關未足額的情形,同樣依前揭作法不會未經輔導逕為裁處,本府業擬將105年人事費賸餘款1億於元,轉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足額經列管的機關數,將可由54家下降至10家,此外,亦要求市府所屬單位同步調高專戶提撥率。
四、105年迄今,本局已發文查核3,971家疑有不足額情形之事業單位,經查核輔導後,共3,055家已改善(改善率76.9%),目前剩916家有不足額之情事,並裁處1家事業單位未足額提撥,將持續追蹤了解,以保障勞工之退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