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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人
- 郭鴻儀、林易瑩、李宗翰、Ingay Tali穎艾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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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於研議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賑作業要點》,讓代賑工符合勞基法最低薪資標準及適用勞工保險,維護代賑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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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臺南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賑作業要點》代賑工每人每小時扶助費用為新臺幣一百十元、未達現金勞動部基本工資標準,且扶助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代賑工因工作而發生傷亡事故時,僅適用社會救助法給予救助,該辦法有讓弱勢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陷入高風險就業環境;且根據衛服部統計,臺南市以工代賑人次,在六都倒數第二,執行效果相當差,盼以修法改善,並提升政策工具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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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09年6月30日1090004914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6月30日府社助字第1090756742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於研議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賑作業要點>,讓代賑工符合勞基法最低薪資標準及適用勞工保險,維護代賑工權利」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代賑工於扶助期間由管理單位為其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勞工保險部分,因渠等進用人員屬公法救助關係,因此為其投保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以保障其基本工作權益,先予敘明。
二、本府社會局刻正研議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賑作業要點」,其修正內容參採議座建議,調升以工代賑扶助金額,依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
三、積極爭取110年增加預算編列,以期增加以工代賑扶助人數,提升執行成效。
收文字號:109年8月25日1090007738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8月25日府社助字第1091030787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於研議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賑作業要點>,讓代賑工符合勞基法最低薪資標準及適用勞工保險,維護代賑工權利」案,已辦理完成,說明如下:
一、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賑作業要點」,業經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府社助字第1090978737號令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如附件)
二、代賑工扶助金,依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時薪制基本工資計算,扶助期間由管理機關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三、110年度增加預算編列,扶助人數由原編列35人增加為60人,以提升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