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莊玉珠
- 連署人
- 郭信良、吳通龍、侯澄財、陳怡珍
- 案由
- 建議市府制定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草案如附件二,請審議。
- 說明
一、校長為治校領導人物,治校理念與其經營學校之成效息息相關,因此為校舉才的校長遴選是教育界相當重要的制度。
二、近兩年來,本市每逢校長遴選,均出現爭議案例,有損本市教育專業形象(附件一)。由於目前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辦法變更頻繁,造成執行不穩定且效力有限。因此應建立自治條例,讓校長遴選辦法回歸專業制度及法治層面,並提高其執行效力。
三、目前全國已有臺北市、新竹市、苗栗縣、花蓮縣等四個縣市訂定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為求改善校長遴選現況,應參考原先作業要點,檢討缺失之處,並順應教育現場所需等面向來擬定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5/08/28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5/11/05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5/11/12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40007574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4年12月14日以府教課(二)字第1041161924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議市府制定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同條第6項規定略以,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是以有關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係屬本府教育局權責。 二、本府遴選校長最重要目的係為臺南教育遴用優秀人才,因此本府教育局每年校長遴選後均辦理檢討會,依檢討內容微調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以即時調整遴選制度,使遴選更臻周延。
市府執行情形: 一、 104年12月14日府教課(二)字第1041161924號函復。 二、 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同條第6項規定略以: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是以有關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係屬本府教育局權責。 三、 本府遴選校長最重要目的係為臺南教育遴用優秀人才,因此本府教育局每年校長遴選後均辦理檢討會,依檢討內容微調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以即時調整遴選制度,使遴選更臻周延。 四、 本案經審議提案內容,維持現況。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