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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臺南市的學生音樂比賽中,個人項目部分,建請管樂和弦樂獨奏比賽每年舉辦,以符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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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音樂比賽成績已列入國中超額比序,個人獨奏部分的管樂和弦樂比賽隔年舉辦,造成國中生有人三年中可比賽兩次,有人僅能出賽一次,有失公允。建議管樂、弦樂比賽每年舉辦之,以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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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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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5年9月23日以府教社字第1050916249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臺南市的學生音樂比賽中,個人項目部分,建請管樂和弦樂獨奏比賽每年舉辦,以符公平原則」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臺南市學生音樂比賽為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之初賽,除提升本市音樂風氣外,亦在於選拔參加全國音樂比賽之選手,比賽項目及比賽方式均依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所訂之項目與方式進行。
二、針對本市學生音樂比賽,本府極力朝公平公正原則辦理。目前全國及本市之學生音樂比賽,除了管樂和弦樂外,尚包含國樂彈撥、打擊、吹拉及樂曲創作等項目,若僅就管樂、弦樂獨奏比賽每年舉辦,相對於其他項目之參賽學生,亦有不公平之疑慮。但綜合評估本市場地、經費及時程等因素,現階段無法就所有比賽項目每年辦理,僅能依循並配合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舉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所列之項目進行市賽,擇優代表本市參與全國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