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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邱莉莉、沈家鳳、陳秋宏、陳皇宇、沈震東、謝舒凡、黃麗招、郭鴻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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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為提升城市交通文化,建立以人為本之用路環境,銜接未來《行人安全設施條例》之施行,建請市府優先打造行人友善之示範區,並盤整未來配合中央法令修訂推動行人友善政策可能遭遇之阻力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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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為提升城市交通文化,建立以人為本之用路環境,銜接未來《行人安全設施條例》之施行,建請市府優先打造行人友善之示範區,並盤整未來配合中央法令修訂推動行人友善政策可能遭遇之阻力及對策」案,敬答覆如下:
一、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尚未三讀通過前,本府已積極辦理各項行人交通設施改善,以優化行人舒適的步行環境,112年度至113年度共計65所學校已獲核定補助辦理設置周邊通學步道並檢視周邊路口配合進行改善;另112年度已於新營區中正路路段作為本市提升行人及高齡者友善步行環境的示範區,113年度擇定歸仁區中正北路一段路段,該路段緊鄰新豐高中、農會、圖書館、便利商店、複合式餐廳等,為高齡及行人活動頻繁路段,且可串聯周邊新豐高中、歸仁國小、歸仁國中已改善完成之通學步道,目前改善經費已獲核定,並由歸仁區公所辦理後續改善作業。
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業於113年5月1日奉總統公布,惟施行細則刻正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定中,本府由工務局擔任窗口邀集相關單位參與草案研商會議;另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5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並研擬改善對策。二、擬訂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四、劃定行人友善區,執行行人空間檢核與改造措施或計畫。五、執行管理考核機制及加強人員訓練。」、第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逐年辦理改善。新市鎮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新闢地區,應規劃施作行人友善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行人友善區前,應舉辦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及第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前項固定設施、設備屬於原同意設置之公用事業設施、設備,主管機關應協助規劃適合之方式或地點,辦理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第一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本府相關機關後續依權責分工配合市府訂定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執行,致力打造身障者、老人、孕婦、幼兒等行動不便族群都方便的優質人行環境,為市民及觀光客提供舒適的步行空間;也期望能夠獲得民眾的支持,共同打造以人為本的友善又安全通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