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8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1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文正 
連署人
蔡秋蘭、陳怡珍、莊玉珠、吳通龍、唐碧娥、Kumu Hacyo谷暮.哈就 
案由
請賴清德院長照2014.9.2答覆本會議案,釐清課本上舊金山和約、開羅宣言的問題。 
說明

2014年8月13日,本會決議「請賴清德市長承認開羅宣言沒將臺澎交給中華民國」,同年9月2日得到書面答覆(府新際字第1030822675號)略謂:

一、賴市長認為臺灣與中國無關,臺灣的地位應以「舊金山和約」為準。

二、關於開羅宣言的解釋權屬中央,由中央說明釐清。

今賴市長已高升為賴院長,有權就「開羅宣言有沒有將臺澎交給中華民國」一事解釋,請釐清。

又,臺灣的地位應以「舊金山和約」為準,亦即,日本放棄臺灣並未交給任何國家。可是賴院長所屬「教育部」審查通過的課本却多敘述,中日和約確立中華民國對臺主權,偽造歷史,事實如下:

(1)三民:中華民國政府根據對日和平條約及中日和約,確立在臺澎的主權。

(2)翰林:1952年中華民國根據舊金山和約的精神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結束戰争關係。臺灣主權因此移轉給中華民國。

(3)龍騰:1952年我國與日本簽訂中日和平條約,認定其相關條文表達了臺灣主權已轉移給中華民國。

(4)南一:中華民國與日本間和平條約,因在臺北簽約,又稱臺北和約。臺灣主權因此國際條約由日本移轉給中華民國,臺灣的國際地位因而確立。

(5)泰宇:中華民國與日本另行在臺北簽定中日和平條約;約中日本重申放棄對臺澎的所有主權。此時中華民國事實上已接收臺灣…。

(6)康熹: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的基礎上簽訂中日和平條約,獲得臺、澎領土與人民主權。

(7)史記:中華民國與日本在臺北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故臺灣、澎湖歸屬中華民國應無争議。

(8)全華:根據「中日和約」,臺、澎主權明確歸屬中華民國所有。

(9)華興:政府與日本另簽「中日和約」,條文確認兩國戰争狀態正式結束,及承認「舊金山和約」的内容。至此,確認臺灣歸屬中華民國。

 
辦法
函請賴清德院長釐清開羅宣言、重申臺灣地位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臺灣未交給任何國家,並飭所屬「教育部」改課本之錯誤。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8/07/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一、照案通過。 二、請教育局舉辦國高中關於「舊金山和約」、「開羅宣言」之研討會,以釐清歷史真相。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8/11/2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12次臨時會第1次會(107年11月27日)決議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8/11/30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70007880A號/南議教育字第1070007880B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行政院以107.12.5院臺教字第1070043008號函轉教育部在案: 臺南市議會函,為檢送該會第2屆第8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教育第15號案),請求釐清課本上有關「舊金山和約」及「開羅宣言」之相關內容一案,請卓處逕復,並副知本院。

本案經教育部以107.12.19臺教授國字第1070155328號函轉國家教育研究院: 主旨:檢送行政院秘書長函轉臺南市議會第2屆第8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教育第15案),請求釐清教科用書有關「舊金山和約」及「開羅宣言」相關內容案,因涉及教科用書內容之編輯及審查事宜,請貴院協助卓處研復並副知行政院及本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7年12月5日院臺教字第1070043008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項秘書長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本案經教育部以108.1.9臺教授國字第1070164980號函復本會: 主旨:有關行政院秘書長函轉貴議會第2屆第8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教育第15案),請求釐清教科用書有關「舊金山和約」及「開羅宣言」相關內容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107年12月24日教研書字第1070507754號及行政院秘書長107年12月5日院臺教字第1070043008號函辦理。 二、旨案因涉教科用書編審事宜,經本部函詢國家教育研究院,說明如下: (一)目前高中各版本歷史教科用書,係依本部100年所發布之課程綱要敘寫。提及與來函相關疑義者為:臺灣史部分單元四/主題(一)/重點1/說明1-1為:「說明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中央政府遷臺及臺灣國際地位確立的過程。」。 (二)目前各版本歷史教科用書有關臺灣國際地位確立的過程之敘述,係參考外交部函釋、國史館現存史料檔案及相關專家學者之學術成果,凡其內容不涉及正確性疑慮,審定機關均予以尊重。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8.1.19府教專字第1080089661號函復本會: 本府就「請賴清德院長照2014.9.2答覆本會議案,釐清課本上舊金山和約、開羅宣言的問題」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8條略以: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9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爰此,有關高中教科書之審定為教育部及國家教育研究院權責,教科書選用為學校權責。 二、 另108課綱之社會領綱已於107年10月26日頒布,目前高中教科書審定中,所提爭議內容及相關議題之研習,已函轉權責單位國教院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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