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3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吳通龍 
連署人
林阳乙、方一峰、蔡育輝、蔡旺詮 
案由
麻豆市四市場廢市應發給攤商合理的搬遷補償。 
說明

一、針對廢市補償作法,六都僅新北市和臺南市沒有相關規定,市政府應就目前廢市現況訂定相關規定,應給予營業損失及搬遷補償。

二、倘攤商不搬遷至其他公有市場繼續營業,市政府應針對與市場處訂有契約並按月繳納使用費者,制定辦法酌發合理搬遷補償費,維護攤商權益。

三、麻豆市四市場廢市訴訟案,應儘速完成補償費相關法規制定,解決市政府與民眾間之多年紛爭。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5/23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5/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6/04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05144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8年7月5日府經場二字第1080748015號函復如下: 建設第 32 號案對貴會第 3 屆第 1 次定期會決議案之書面答覆 本府就「麻豆市四市場廢市應發給攤商合理的搬遷補償」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麻豆市四市場約建於民國 40 年間,建築基地產權複雜,又建物老舊,市場內昏暗、潮濕,經營環境不佳,確有公共安全之虞,為維護攤商及消費民眾人身財產安全,本府於 103 年 4 月 1 日公告市場停止使用在案。 二、 原麻豆市四市場攤鋪位使用人與本府簽訂之行政契約,使用期限於103 年 3 月 31 日業已屆滿,本府與攤商間之契約關係已終止,攤商即應歸還攤鋪位遷離。 三、 為顧及攤商生計,本府前於 102 年 7 月至 11 月分階段辦理多次優惠安置,就近開放麻豆市五市場攤鋪位供市四市場攤商承租,並於 106年 10 月 11 日辦理麻豆市五空攤招租並函知市四攤商,惟攤商意願始終不高。 四、 綜上,自市場停止使用迄今已超過五年,本府針對該市場攤商亦推出多項優惠之安置措施,並給予寬裕時間另覓營業場所,已達照顧攤商之目的,故本案自不適合再制定補償費相關規定發給搬遷補償費用。如該市場使用人有意繼續於公有市場營生,本府已保留麻豆市五市場攤鋪位供其進駐申請,將擇期辦理專案公告,本府將持續釋出善意與攤商溝通請其進駐麻五市場營業,期使本案能圓滿落幕。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