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3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沈家鳳 
案由
鑒於物價上漲致使現行社團活動誤餐費中節慶桌餐補助標準已不足以支應實際開支,建請市府提高補助金額,使補助更符合物價現況並提升活動辦理品質。 
說明
  1. 目前社團辦理活動之誤餐費補助偏低,已無法反映市場餐飲價格,造成社團推動活動時負擔加重,不利社區服務及市政宣導推動。
  2.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及重陽節等節慶宣導活動之桌餐補助現行每桌新臺幣四千元,與市場行情落差甚大,建議提高至五千元,以維持活動品質並提升民眾參與度。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5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40012485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鑒於物價上漲致使現行社團活動誤餐費中節慶桌餐補助標準已不足以支應實際開支,建請市府提高補助金額,使補助更符合物價現況並提升活動辦理品質。」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有關人民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之補助,係以推動福利服務活動或社會福利宣導活動為主,其活動補助項目包含講師費、印刷費、場地佈置費、餐點費、茶水費、材料費、雜支、器材租金等;特殊節慶(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及重陽節)宣導活動,得以桌餐支應;申請單位並應編列受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以上自籌款。另本府社會局依據「114年臺南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各里辦公處地方發展經費作業規範」,有關團體辦理福利活動申請特殊節慶「桌餐」補助標準為每桌新臺幣四千元。 二、綜上,倘人民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於特殊節慶(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及重陽節)申請辦理相關福利服務活動或社會福利相關宣導等活動補助,經本府社會局審核符合上開補助規定者,則酌予補助,其中有關餐點費並得以桌餐支應,惟每桌補助原則為新臺幣四千元,至於提高桌餐補助上限到五千元1節,考量目前財政有限,本府社會局將納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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