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署人
- 黄肇輝、李宗霖、陳皇宇、陳秋宏、周嘉韋、李宗翰
-
案由
- 建請市府將本市公立學校附幼之班級數應納入每校護理人員之員額計算。
-
說明
-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小朋友現況當中就受到校護的照顧,但計算員額時卻不納入,不太合理,同為照護範圍應合併計算。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將本市公立學校附幼之班級數應納入每校護理人員之員額計算。」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本市立各級學校員額設置基準規定,班級數三十九班以下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設置護理師(或護士)二人,先予敘明。
二、現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係依據本市立各級學校員額設置基準規定配置人員,班級數之計算包括普通班、各類特殊教育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分校班級數,目前尚未包含學前特教班及附設幼兒園班級數。
三、依111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7條第4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另該法同條第8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其幼兒園班級數「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內部單位數與專任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員額。
四、爰有關附設幼兒園班級數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部分,本府教育局將俟幼兒園於5月底班級數與學校班級數確定後,再就計算預計增加之護理師人力再行通盤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