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2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林阳乙、洪玉鳳、張世賢、李文俊 
案由
請市府清查市民被逕處註銷人數,並依行政程序法,就自民國90年迄今汽、機車駕照被註銷市民,再次以書面方式通知市民重考駕照或提出救濟,避免肇事保險不理賠憾事發生。 
說明

一、有很多市民不知道他的駕照因違規已經被註銷,因為駕照還在他手上,但當事人並不知道他的駕照在監理所已經被註銷了,全台灣有數十萬人是這種狀況,若有一天因駕車肇事,將無法獲得保險理賠,影響權益甚大。

二、過去違規處分書一張是三個處罰同時寫在裡面,將1.交通罰款之逾期繳款。2.駕照吊扣處分。3.直接吊銷當事人駕照的「易處逕註」一次告知,明顯違犯行政程序。

三、三種處分寫在同一張罰單裡面的一次性裁罰,寄一次罰單來,如果當事人忽略了,駕照就不知不覺直接被註銷,以後會產生很多問題,市府應針對過去類案被逕處註銷的當事人做詳細清查,並就清查結果以書面方式再次告知提醒重考駕照或提出行政救濟,以求周延。

 
辦法
經大會決議後,送市府研議辦理。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11/04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12/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12/17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080011546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1月13日府交裁字第1090088271號函復: 一、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法應裁處吊扣駕照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 條第1 項規定:「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於受處分人逾期限不到案執行,且裁決書依行政程序法完成法定送達程序後,始逕行註銷受處分人駕照。 二、民眾得逕洽駕照登載管轄監理機關或透過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查詢/駕照現況查詢功能(https://www.mvdis.gov.tw/)查詢駕照狀態,若經查駕照已遭逕行註銷,得逕向監理機關洽詢重新考領駕照事宜;倘民眾對於駕照遭逕行註銷有疑義,得逕洽管轄處罰機關查詢。 三、本府交通局於102 年1 月1 日成立,承接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麻豆、新營監理站所轄之臺南市交通違規裁決業務。經查受處分人汽車駕照被裁處逕註共2,814 人;機車駕照被裁處逕註共4,156 人,本府交通局將再另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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