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2016/11/14 
來文字號
府文人字第1051163370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連署人
 
案由
制定「臺南市美術館設置自治條例」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1. 行政法人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項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臺南市美術館(以下稱本館)申請設立行政法人案,業獲文化部於105年11月2日核可,為規範本館之營運管理,爰制定本自治條例。
  2. 草案分「總則」、「組織及人事」、「業務及監督」、「會計及財務」及「附則」等五章,共計35條。
  3. 全案業經本府105年11月9日第271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4. 檢附「臺南市美術館設置自治條例草案」(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乙份。
 
辦法
敬請貴會審議。 
一讀日期
2016/10/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一、修正通過。 二、第三十條第二項中段,必要時,臺南市議會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館館長或相關主管至臺南市議會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修正為臺南市議會應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館館長或相關主管至臺南市議會營運狀況並備詢。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12/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修正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01/03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50008999號 
執行情形
106年2月9日以府文人字第1060155306號令公布施行。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