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1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Ingay Tali 穎艾達利、趙昆原、周奕齊、陳昆和
- 案由
- 建請市府精進本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選任辦法,俾便衡平勞資關係、保障勞工權益,符合調解減少訟爭之宗旨。
- 說明
-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中央訂有《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並依前揭法第11條訂有《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應勞資爭議當事人之調解申請進行調解折衝,減少曠日廢時之訟爭。
- 茲為確保調解進行之公平可信,《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第13條訂有調解委員之遴聘資格限制,同法第5條、第8至11條訂有消極性資格,第6條、第14至17條訂有資格舉證與認證訓練之義務。
- 惟據多次勞資爭議事件當事人陳情案件指稱:「臺南市勞資調解委員會委員多資方色彩,對爭議事件之勞動者不利」、「以公會資格出任勞資爭議調解,明顯偏向資方」,「調解委員經營之事業單位即為勞資爭議事件產生處,委員會不可信」、「遴聘委員之公告學經歷現職資訊不實,市府遴聘委員為黑箱作業」云云,經查後確有部分如指陳之疑慮。
- 為昭公信、亦為確保勞資爭議調解制度減少訟爭、衡平勞資關係之立法初衷,建請市府斟酌本市調解委員遴聘方式,汰劣存優,並研議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與確認人員適格)之制度,俾便衡平勞資關係、保障勞工權益,符合勞資調解制度減少訟爭之宗旨。
-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3/11/28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3/11/3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3/12/08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120011966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精進本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選任辦法,俾便衡平勞資關係、保障勞工權益,符合調解減少訟爭之宗旨」案,敬答覆如下: 一、首先,本府勞工局聘任之調解委員及調解人,係依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辦理,調解委員要符合同法第 4 條調解委員資格條件,不能有第 5 條消極限制,另外調解人須符合同法第 13 條調解人資格,另此同法第 15 條外擔任調解人並應每 2 年並要求參加 10 小時專業訓練才能持續保有調解人資格,先予敘明。 二、其次,本府勞工局聘任之調解委員共計 49 名,其中具調解或協調實務經驗 3 人,具勞工行政經歷者 8 人,具工會或雇主團體資格者 2 人,具調解人資格者 36 人,在 49 名調解委員中具資方色彩 6 人;另外調解人共計38 人,律師資格者 6 人,退休公務員 6 人,經勞動部認證通過者 26 人,在 38 名調解人中具資方色彩 5 人。 三、另本府勞工局為提供勞工多元選擇,也委託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及社團法人臺南市勞資權益推廣教育協會 2 個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案件。 四、近 3 年(109 年 1,721 件,和解率 72.81%;110 年 1,449件,和解率 71.70%;111 年 1,394 件,和解率 73.31%),勞資爭議案件超過 9 成 7 採獨任調解人方式解決爭議。 五、勞資爭議之獨任調解人擔任主席,除依據相關勞動法令外,使用各種溝通技巧,營造同理心,找出雙方可以同意之調解方案,且需秉持中立、公正之立場,本於負責、平和及懇切之態度解決紛爭。 六、本府勞工局於勞資爭議案件時,指派調解人時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外,並於遴選調解人時除妥為核實調解委員身分經歷及是否能客觀公正執行職務,並經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始得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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