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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人
- Ingay Tali 穎艾達利、趙昆原、周奕齊、陳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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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李中岑、蔡育輝、陳怡珍、郭鴻儀、蔡宗豪、陳秋萍、陳皇宇、周麗津、吳禹寰、杜素吟、李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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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精進本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選任辦法,俾便衡平勞資關係、保障勞工權益,符合調解減少訟爭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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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精進本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選任辦法,俾便衡平勞資關係、保障勞工權益,符合調解減少訟爭之宗旨」案,敬答覆如下:
一、首先,本府勞工局聘任之調解委員及調解人,係依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辦理,調解委員要符合同法第 4 條調解委員資格條件,不能有第 5 條消極限制,另外調解人須符合同法第 13 條調解人資格,另此同法第 15 條外擔任調解人並應每 2 年並要求參加 10 小時專業訓練才能持續保有調解人資格,先予敘明。
二、其次,本府勞工局聘任之調解委員共計 49 名,其中具調解或協調實務經驗 3 人,具勞工行政經歷者 8 人,具工會或雇主團體資格者 2 人,具調解人資格者 36 人,在 49 名調解委員中具資方色彩 6 人;另外調解人共計38 人,律師資格者 6 人,退休公務員 6 人,經勞動部認證通過者 26 人,在 38 名調解人中具資方色彩 5 人。
三、另本府勞工局為提供勞工多元選擇,也委託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及社團法人臺南市勞資權益推廣教育協會 2 個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案件。
四、近 3 年(109 年 1,721 件,和解率 72.81%;110 年 1,449件,和解率 71.70%;111 年 1,394 件,和解率 73.31%),勞資爭議案件超過 9 成 7 採獨任調解人方式解決爭議。
五、勞資爭議之獨任調解人擔任主席,除依據相關勞動法令外,使用各種溝通技巧,營造同理心,找出雙方可以同意之調解方案,且需秉持中立、公正之立場,本於負責、平和及懇切之態度解決紛爭。
六、本府勞工局於勞資爭議案件時,指派調解人時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外,並於遴選調解人時除妥為核實調解委員身分經歷及是否能客觀公正執行職務,並經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始得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