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2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宗霖 
案由
建請市府檢討人民團體會址登記及變更機制,建立房屋使用同意與異動管理制度,以保障房屋所有權人權益並避免衍生争議。 
說明
  1. 有民眾反映,人民團體於申請設立或變更會址時,若承租房屋係由二房東轉租,即便租約已載明原房東授權出租,仍須另行取得原房東同意文件,導致申請程序繁瑣,亦容易產生租賃雙方及人民團體間之爭議。
  2. 過去曾發生房屋所有權人不知情情況下,其房屋遭人民團體登記為會址,後續當屋主欲收回房屋自用時,因仍登記為人民團體會址,導致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影響屋主權益。另因人民團體會址變更須由該團體依程序召開會員大會辦理,部分長期未運作之團體無法完成變更程序,亦缺乏相關罰則或退場機制,最終僅能透過司法訴訟處理,耗費大量社會成本。
  3.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於會址登記及異動管理,應建立更完善之制度與配套措施,避免會址登記成為房屋所有權人長期負擔,亦應兼顧人民團體運作需求與第三人權益保障。
  4. 為避免未來持續發生類似情況,建請市府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制度改善方向,以兼顧人民團體管理、民眾財產權益及行政效率。
 
辦法

建請市府參考『人民團體法』及相關規定,研議建立以下機制:

  1. 明確規範會址登記所需之房屋使用同意文件及授權範圍。
  2. 建立人民團體定期會址查核與異動追蹤制度。
  3. 針對長期未運作、無法聯繫或拒不配合辦理變更之人民團體,建立限期改善、撤銷或其他行政處理機制。
  4. 檢討現行申請及變更表單與程序,降低房屋所有權人與人民團體間之行政争議。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5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2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50005539號 
執行情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