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2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宗霖 
案由
建請市府檢討人民團體會址登記及變更機制,建立房屋使用同意與異動管理制度,以保障房屋所有權人權益並避免衍生争議。 
說明
  1. 有民眾反映,人民團體於申請設立或變更會址時,若承租房屋係由二房東轉租,即便租約已載明原房東授權出租,仍須另行取得原房東同意文件,導致申請程序繁瑣,亦容易產生租賃雙方及人民團體間之爭議。
  2. 過去曾發生房屋所有權人不知情情況下,其房屋遭人民團體登記為會址,後續當屋主欲收回房屋自用時,因仍登記為人民團體會址,導致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影響屋主權益。另因人民團體會址變更須由該團體依程序召開會員大會辦理,部分長期未運作之團體無法完成變更程序,亦缺乏相關罰則或退場機制,最終僅能透過司法訴訟處理,耗費大量社會成本。
  3.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於會址登記及異動管理,應建立更完善之制度與配套措施,避免會址登記成為房屋所有權人長期負擔,亦應兼顧人民團體運作需求與第三人權益保障。
  4. 為避免未來持續發生類似情況,建請市府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制度改善方向,以兼顧人民團體管理、民眾財產權益及行政效率。
 
辦法

建請市府參考『人民團體法』及相關規定,研議建立以下機制:

  1. 明確規範會址登記所需之房屋使用同意文件及授權範圍。
  2. 建立人民團體定期會址查核與異動追蹤制度。
  3. 針對長期未運作、無法聯繫或拒不配合辦理變更之人民團體,建立限期改善、撤銷或其他行政處理機制。
  4. 檢討現行申請及變更表單與程序,降低房屋所有權人與人民團體間之行政争議。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5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2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50005539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檢討人民團體會址登記及變更機制,建立房屋使用同意與異動管理制度,以保障房屋所有權人權益並避免衍生争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案適用法規: (一)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17條:「社會團體應於成立後3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八)會址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例如租約、借用同意書等)。…主管機關核准社會團體立案時,應將核准文書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會址所在地之稅務機關。」 (二)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8條:「人民團體會址之設置及異動,應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現行做法: (一)有關團體辦理變更會址,須經由理事會決議通過,會後檢送公文函、理事會議紀錄、會址使用同意書(房屋所有權人出具,同意無償或有償(租賃)提供給該團體作為會址使用)及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最新年度房屋稅單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登記謄本、租賃契約書影本合約,擇一即可)至社會局人民團體科辦理,本局備查函將副知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與財政稅務局。 (二)如果是跟二房東(轉租人)承租房屋作為團體會址,因社會局審查的重點在於「二房東有沒有權利把房屋租/借給團體?」,因此除了原本需要準備的理事會議紀錄,建議團體應向二房東索取並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證明文件(擇一即可): 1、房屋所有權人與二房東的原租約影本:裡面需明文規定「允許轉租」或「未限制轉租」的條款。 2、房屋所有權人親簽的「轉租同意書」:如果原租約載明「未經同意不得轉租」,就必須請二房東去向房屋所有權人爭取,開立一張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將該址轉租給團體的同意書。 三、檢討與改進: (一)本局依相關規定備查團體會址變更,且團體僅須經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即可,毋須經過會員大會,惟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尚無會址之罰則,倘有爭議,將以輔導之方式請團體改善。 (二)本局定期清查長期未運作之團體,倘團體經本局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解散,本局將副知稅務單位,無會址變更之爭議。 (三)正常運作之團體倘有租賃或借用爭議,仍需團體與房屋所有權人間溝通協調為宜,團體仍置之不理,可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本局提出會址變更申請,本局將行文至團體辦理變更事宜,亦可由房屋所有權人提請適法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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