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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黄肇輝、蔡秋蘭、周麗津、陳怡珍、陳秋萍、陳碧玉、曾培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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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臺南市交通局考量道路交通限速規定提高及取消超速危險駕駛吊扣車牌半年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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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交通局考量道路交通限速規定提高及取消超速危險駕駛吊扣車牌半年罰則。」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道路限速調高部份,
1 .道路設計速率需考量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並考量鋪面等級、道路線型等因素,主管機關在道路開闢、修築(造橋)及拓寬時,需依據「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相關規範綜合考量訂定合理之道路設計速率。
2 .另查交通部頒布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款規定(略以):「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3 .本府交通局持續視地方反映及道路條件、車流量等狀況滾動檢討路段速限。
二、有關取消超速危險駕駛吊扣車牌半年罰則部份,
1 .查上開規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先予敘明。
2 .另交通部於112年6月30日修法將超速危險駕駛由超過限速60km/hr降至40km/hr;議員提案「取消超速危險駕駛吊扣車牌半年罰則」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中央法規,其修法權責在交通部,將適時向中央反映。
3 .本府交通局持續視地方反映及道路條件、車流量等狀況滾動檢討路段速限。
二、有關取消超速危險駕駛吊扣車牌半年罰則部份,
1 .查上開規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先予敘明。
2 .另交通部於112年6月30日修法將超速危險駕駛由超過限速60km/hr降至40km/hr;議員提案「取消超速危險駕駛吊扣車牌半年罰則」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中央法規,其修法權責在交通部,將適時向中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