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1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Kumu Hacyo谷暮.哈就 
連署人
曾培雅、李中岑 
案由
104年初在市府通過公告之「臺南市原住民族教育自治規則」,與當初提案之「臺南市原住民族教育自治條例」差距甚大,建請市府將自治規則提升至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 
說明
 
辦法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5/06/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5/08/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5/08/26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40004583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4年11月18日以府族原字第1041135082函覆本會在案︰ 主旨:檢送本府對貴會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決議案(教育議提16號)「104年初在市府通過公告之『臺南市原住民族教育自治規則』,與當初提案之『臺南市原住民族教育自治條例』差距甚大,建請市府將自治規則提升至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之書面答覆乙份,請查照。 說明:復貴會104年8月26日南議教育字第1040004583號函。 本府就「104年初在市府通過公告之「臺南市原住民族教育自治規則」,與當初提案之「臺南市原住民族教育自治條例」差距甚大,建請市府將自治規則提升至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按本市目前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相關之措施有發放本市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設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充實文物及教材編輯、訂定臺南市立完全中學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臺南市立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函頒「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實施要點」及辦理「幼兒園所族語唱遊暨多元文化推廣」等相關具體措施,落實民族教育,先予敘明。 二、案經檢視「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之民族教育事項與內涵,除欠缺原住民族專屬推廣教育機構外,當前原住民族委員會亦尚未訂定具體民族教育政策、課程設計;有關民族知識體系的建構與民族教育師資培育等策略仍闕如,實際上僅著墨於族語教學之生活化與多元文化教學等面向,顯與立法目標仍有甚大的差距。鑑此,在原民會尚未明確訂定相關民族教育政策及配套措施下,亦考量即便訂定本市原住民民族教育自治條例,如何落實?才是問題所在。又本市無原住民行政區域,原住民學生分散,轄內亦無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之原住民學校或專班,在缺乏推行原住民族教育之客觀條件下,為避免徒法不行之情形,爰訂定「臺南市原住民民族教育實施原則」,據以落實辦理。 三、有關谷暮.哈就議員對民族教育法案之八大訴求,除設立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一項尚未納入實施原則規範外,其餘皆納入實施原則規範。 四、至於臺南市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設置,其任務主要在負責諮詢及審議本市民族教育相關事項,惟本府現已設置有「臺南市本土語言教育推動委員會」、「臺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臺南市西拉雅原住民事務推動會」等,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諮詢、審議,已有權責單位辦理,若再設置,似有疊床架屋之虞,恐造成權責混淆。未來檢討現有之組織架構,或任務編組功能,再予檢視將民族教育事務納入。並規劃臺南市原住民民族教育中長程計畫據以執行。 五、法令之制定其主要目的在於透過行政作為具體落實,因此,訂頒「臺南市原住民民族教育實施原則」就是希望以負責的態度審度本市大環境,透過務實可行的措施,具體落實民族教育,避免立意甚高、宣誓意義重於實質意義之法律規定,而有徒法不行之情事。未來,當隨時檢討執行成效,審視提高法規位階之可行性。

市府執行情形: 一、 104年11月8日府族原字第1041135082號函復。 二、 考量原民會尚未明確訂定相關民族教育政策及配套措施,且本市無原住民行政區域,原住民學生分散,轄內亦無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條件之原住民學校或專班,缺乏推行原住民族教育之客觀條件,是以,為避免徒法不行之情形,改訂定「臺南市原住民民族教育實施原則」,前開實施原則業於104年2月11日函頒。 三、 法令之制定其主要目的在於透過行政作為具體落實,因此,訂頒「臺南市原住民民族教育實施原則」就是希望以負責的態度審度本市大環境,透過務實可行的措施,具體落實民族教育,避免立意甚高、宣誓意義重於實質意義之法律規定,而有徒法不行之情事。未來,當隨時檢討執行成效,審視提高法規位階之可行性。本案經評估後,維持現狀。

市府執行情形: 一、 104年11月8日府族原字第1041135082號函復。 二、 考量原民會尚未明確訂定相關民族教育政策及配套措施,且本市無原住民行政區域,原住民學生分散,轄內亦無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條件之原住民學校或專班,缺乏推行原住民族教育之客觀條件,是以,為避免徒法不行之情形,改訂定「臺南市原住民民族教育實施原則」,前開實施原則業於104年2月11日函頒。 三、 法令之制定其主要目的在於透過行政作為具體落實,因此,訂頒「臺南市原住民民族教育實施原則」就是希望以負責的態度審度本市大環境,透過務實可行的措施,具體落實民族教育,避免立意甚高、宣誓意義重於實質意義之法律規定,而有徒法不行之情事。未來,當隨時檢討執行成效,審視提高法規位階之可行性。本案經評估後,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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