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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郭清華、蔡育輝、邱莉莉、陳文科、王錦德、盧崑福、郭國文、林燕祝、陳怡珍、陳文賢、曾王雅雲、楊麗玉、杜素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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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於課徵102年度地價稅不應變更累進稅率再增加人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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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一、復貴會101年12月19日南議議事字第1010011418號函
。二、100年及101年地價稅係以改制前各該縣市之累進起點地價為基準(即以99年規定之地價),採分開計稅合併發單方式開徵,未因縣市合併增滅納稅義務人地價稅負。102年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辦理合併後第一次重新規定地價,將依土地法第15條、16條規定以合併後轄區內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重新計算「新」的累進起點地價並按超過倍數分級課稅,故102年將會因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地價調整」及合併後之腹地重新計算「新的累進起點地價」等二大因素而發生地價稅負增減變動。
三、鑒於因政府推動行政區域合併之政策,致使非源於經濟情況而造成部分納稅義務人地價稅負增減變動,為兼顧課稅公平並消弭稅負重分配爭議,刻正由立法委員提案修訂法令,賦予地方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區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累進起點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