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20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鎮國 
連署人
李文俊、楊中成、林美燕、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 
案由
建請市府重新全面討論關於集合住宅大廈除防火門外加裝防盜門因阻礙安全梯出入口面臨全拆之改善方案。 
說明
  1. 大臺南地區集合式大廈住宅,大多屋齡20年以上,市民除原建商之防火門(如圖)另加裝防盜門(其中精忠新城是10年屋建商於房屋完工即已兩者安裝完畢),新舊屋與現行法規不符,同時也造成市民的困擾,且目前拆除費用有管委會的得開住戶大會商議,如無則由住戶自行處理,造成市民極大的反彈,是否參考臺北市與臺中市的作法。
 
辦法
如案由。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1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2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30011843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重新全面討論關於集合住宅大廈除防火門外加裝防盜門因阻礙安全梯出入口面臨全拆之改善方案」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工務局已於113年9月9日召開集合住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防火門設置門檻研商會議會議紀錄中決議(附件一): (一)針對集合住宅建築物安全梯防火門設有門檻者,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改善: 1.方式一:於不妨礙逃生避難之情形下得維持原有狀態,並應於門檻貼反光條標示改善。 2.方式二:安全梯出入口之防火門設有門檻者,得於門檻通往避難層方向處輔以設置不限材質之坡道,並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坡道作順平改善;如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得適用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之坡道規定辦理改善。 3.方式三:拆除(更換)整樘防火門有困難者,尚可接受切除門檻處輔以設置遮煙條方式處理。 二、另針對集合住宅大廈除防火門外加裝防盜門因阻礙安全梯出入口面 臨全拆之改善方案,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12年8月29日營署建管字第1120054752號函說明三:「.....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旨揭案件現場檢查發現樓層住戶大門行經走廊、昇降機間及梯間之逃生避難路徑因住戶私設防盜鐵門(往走廊、昇降機間方向及梯間開啟)恐有影響逃生避難安全情形,是否需列入標準檢討項目...惟走廊並不在住宅類建築物的公安檢查項目內,所述外開防盜鐵門應以是否會妨礙「樓梯避難」為檢查重點。」(附件二),本府工務局依前揭函釋辦理。 三、本府工務局自111年起提供「臺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包含防火門改善項目,社區得視需求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