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4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筱薇 
案由
建請針對大型市地重劃及工業區開發案,增加區域排水系統的負荷,提出相關研擬作為。 
說明
  1. 近年來台南吸引大量民間投資並投入大型市地重劃及工業區開發案,這些開發行為往往導致地表不透水面積擴大、雨水入滲減少,一旦遭遇劇烈降雨,地表逕流會更快速地匯入現有排水路,不僅增加區域排水系統的負荷,也顯著提升了淹水的可能性。
  2. 建請針對大型市地重劃及工業區開發案,恐增加區域排水系統的負荷,導入「淹水補償」概念,將潛在淹水體積納入滯洪需求計算,提出相關研擬作為。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06/27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07/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07/10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40005641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針對大型市地重劃及工業區開發案,增加區域排水系統的負荷,提出相關研擬作為」案,敬答覆如下: 一、 地政局各開發案,目前業依水利法第83條規定及「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開發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均須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接受主管機關本府水利局審查通過。 二、 按「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規定,依排水分區規劃滯洪空間,進行開發區出流量控制,以確保基地開發「零增流」,其中也將「不增加區域排水系統的負荷」及「淹水補償」納入考量,敘明如下: (一)符合零增流、不增加區域排水系統的負荷: 規定以基地「開發後」水理分析10年重現期距出流洪峰流量不得造成下游聯外排水路溢流或人孔冒水為原則。地政局均以基地「開發後」出流採水理分析重現期距2年、5年及10年 的洪峰流量,分別不大於「開發前」前述重現期距的洪峰流量,以有效設置開發區內排水系統。 地政局業依中央政府所核定各開發區所屬的河域、排水治理計畫或規劃報告,檢討排水路通洪能力,並再與區域「開發前」流量相比,進行開發區在不增加下游排水負擔前提下,審視所能排放的出流量。 (二)淹水補償: 開發基地內主要透過雨水下水道設置,匯集地表降雨逕流後再流至各區滯洪池進行調節,並將超過出流管制量的洪峰流量保留在滯洪池內,才能夠不造成區域排水的負擔,為避免開發後造成造成積淹水,採取將潛在淹水體積量納入滯洪量體計算,並進一步提高滯洪池體積安全係數,作為補償方式,也將淹水風險進行移轉,增加城市的防洪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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