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8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Ingay Tali 穎艾達利 
案由
制定「臺南市政黨機構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自治條例」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1. 臺南市政府為端正廉能政治風氣,建立依政黨法設置於本市之政黨、政團及其分支機構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弊端及不當利益輸送,爰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擬具制訂臺南市各政黨機構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自治條例草案,本草案共計12條。
  2. 草案(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制定後條文)如後附。
 
辦法

經大會決議後,送巿府依程序辦理。

 
一讀日期
2022/12/14 
一讀審議結果
第3屆第15次臨時會第1次會(111年12月14日)大會決議:大會通過交付法規委員審查 ,公聽會紀錄內容供委員審查參考。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12/21 
審查意見
一、請市府相關單位函詢中央內政部與法務部,本草案內容與「政黨法」、「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是否牴觸,函詢後續審本案。 二、函詢時將提案人所有的問題詳列清楚,函詢前讓提案人及法規委員會委員看過函詢內容,是否將當初提出本自治條例草案之用意皆羅列清楚,才能獲得我們要的答案。 三、另Ingay Tali穎艾達利議員提到草案第3條應該把「政團」拿掉,以及草案中所指的對象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又超越了「遊說法」規範的範圍,中央政府如何利用法規來予以規範,希望政風處或法制處能有正面、周全的建議,以彌補不足之處,讓議會在監督市府的過程中有所助益,請法制處、政風處函詢時多所留意補充相關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12/22 
大會決議
第3 屆第15 次臨時會第3次會(111年12月22日)大會決議: 一、請提案人於下屆再提出審議。 二、請市府照審查意見內容提出函詢,作為未來審查之參考。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12/26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110021085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以112年2月6日府政預字第1120135424號函詢內政部、法務部並副知本會在案,本會亦函轉第4屆法規委員會議員知悉。 (如執行情形回覆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