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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鄭佳欣、李宗翰、陳碧玉、陳怡珍、黃麗招、李啓維、吳禹寰、沈震東、蔡宗豪、李宗霖、Ingay Tali 穎艾達利、周麗津、王家貞、李偉智、尤榮智、蔡淑惠、李中岑、蔡育輝、陳昆和、趙昆原、王宣貿、周奕齊、余柷青、邱昭勝、林依婷、黄肇輝、曾之婕、曾培雅、盧崑福、許至椿、謝舒凡、陳秋宏、蔡秋蘭、沈家鳳、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陳皇宇、周嘉韋、林燕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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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就經濟發展局所收取之納管輔導金與營運管理金於特定工廠周邊增設消防栓,應考量公益性,對於申請條件、經費補助及申辦方式等,訂定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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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就經濟發展局所收取之納管輔導金與營運管理金於 特定工廠周邊增設消防栓,應考量公益性,對於申請條件、經費補助 及申辦方式等,訂定審查辦法。」案,敬答覆如下:
一、按消防法第1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二、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1年6月23日「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 廠區外部消防水源經費補助申辦方式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決議(二):「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轄內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不足地區,應籌建或整修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並由當地消防機關列管檢查。」,為利資源有效運 用,地方消防局審查工廠改善計畫時,倘發現有上開消防資源不足之案例,可彙整提報工業單位納入年度收取之納管輔導金與營運管理金規劃使用。」。
三、本府消防局為強化特定工廠所在地區之救災效能,對消防栓設置 不足地區採個案勘查並補助增設消防栓。
四、次按「臺南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9款:依前條第六款規定收取之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應專 用於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並優先運用於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空氣污染之改善。考量消防栓設置乃需由本府消防局與自來水事業機構評估救災需求設置為宜,爰本府經濟發展局刻正邀集各相關局處研商修訂「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補助要點」,明訂補助公用消防栓條件並 確認相關權責執行機關,俾後續補助增設消防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