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報告-專案報告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7次 臨時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專案報告-專案報告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連署人
 
案由
房屋稅調整專案報告 
說明
 
辦法
有關105年臺南市房屋標準單價調整案,請臺南市政府取消「90年7月1日以後新建屋、增(改)建屋都納入房屋稅調漲範圍」的決定,並比照全國自103年度開始,以上提請大會討論議決。 
一讀日期
2016/08/0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有關105年臺南市房屋標準單價調整案,請臺南市政府取消「90年7月1日以後新建屋、增(改)建屋都納入房屋稅調漲範圍」的決定,並比照全國自103年度開始,以上提請大會討論議決。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08/23 
大會決議
1、有關105年臺南市房屋標準單價調整案,請臺南市政府取消「90年7月1日以後新建屋、增(改)建屋都納入房屋稅調漲範圍」的決定,並比照全國自103年度開始。 2、105年6月30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之房屋不得調漲房屋稅。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8/31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050006119號 
執行情形
市府105.9.19府財綜字第1050985487號函覆: 本府就「房屋稅調整專案報告」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105年房屋標準單價業經不動產評委員會評定,本府105年6月24日府稅房字第1050638336號令公告並自 105年7月1日施行。 二、本市原採行之標準單價表係73年沿用迄今,逾30年未予調整,致房屋標準單價已遠低於現行房屋造價,無法覈實核定房屋現值,連帶影響房屋稅及以房屋現值為稅基的契稅稅收。又持有不動產者之租稅負擔低,造成租稅不公平及影響財政稅收,致房價飆漲成為府最大的民怨,且不符量能課稅之精神 也違反居住正義。 三、本次一併調整舊有房屋標準單價,主要是考量租稅公平原則因為坐落於同一區之每間房子所享受到的公共建設服務是相同的,不因房屋之新舊而有不同的待遇,如果只有調整新建房屋的標準單價,將會產生使用執照核發日期為105年6月30日與核發日期為同年7月1日的兩建物,前後僅相差一天,租稅負擔不同的情形。同時也考量舊屋當時的建造成本較低,所以舊屋按行政院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作折扣。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