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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研議改善私人退縮地人行道相關制度,釐清產權與責任歸屬,並訂定標準處理機制,以利人行空間整體維護與公共設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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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研議改善私人退縮地人行道相關制度,釐清產權與責任歸屬,並訂定標準處理機制,以利人行空間整體維護與公共設施規劃」案,敬答覆如下:
私人退縮地人行道(以下統稱無遮簷人行道)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規定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其材質、平整性等已訂於「臺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屬道路,故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同時亦取得土地稅減免、容積等權利) ,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但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 處分之權能(司法院釋字第564號解釋)。
無遮簷人行道既係依建築法留設,亦應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之市區道路管理相關規定亦有明定。故無遮簷人行道之維護應依建築法規辦理,本府無權辦理無遮簷人行道之維護。
另依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第2項:…略以,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 (市)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現階段本市若有騎樓高低差銜接不順需求,由區公所調查並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後,由本府工務局提報內政部國土署「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推動騎樓整平計畫」申請經費辦理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