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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將臺南市北門區仁里里更改為仁安里,以免被誤導為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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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北門區仁里里前身為北門鄉仁里村,合併之後變為仁里里,常被誤為寫錯字,連印名片時,印刷廠也因此認定,令里民皆感相當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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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0年9月9日南市民區字第1000690892號函覆:
1.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條第5款之規定,「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2.有關本市北門區「仁里里」更名「仁安里」乙案,因事涉該里里民之權益,本局將依據 貴會之決議,函文北門區公所,於該里召開里民大會時提案,俟經里民大會決議同意更名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條第5款之規定,提案 貴會審議,並於決議通過後公告周知。
本案經市府100年10月27日.南市民區字第1000819812號函復:
一.另依據本市沿用之「臺南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第10條之規定,「 村(里)民大會之召開,應有十分之一以上住戶之代表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村(里)民過半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二、本案北門區仁里里更名乙案,該里業於100年10月13日下午6時30分召開里民大會,並依據上開規定有十分之一以上住戶之代表81戶(總戶數296戶),就該更名案提案討論,且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表決,贊成23票、不贊成56票否決更名之提案。
三、本案因未取得地方民意之共識,故不予辦理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