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法規
- 案號
- 4
- 提案性質
-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來文日期
- 2025/04/22
- 來文字號
- 府民自字第1140612806號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 連署人
- 案由
- 修正「臺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敬請審議。
- 說明
- 為配合修正後之公民投票法,並使本自治條例更臻完善,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 本案業經本府114年4月15日第693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檢附「臺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含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草案條文)1份。
- 辦法
敬請貴會審議。
- 一讀日期
- 2025/06/04
- 一讀審議結果
- 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06/17
- 審查意見
- 一、修正通過,除第八條依照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其餘條文照案通過,詳審查結果對照表。 二、法規委員會修正條文如下: 第八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敍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内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應予駁回: 一、提案非第三條規定之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二條規定。 三、提案人未簽名或蓋章,或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 四、提案人有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情事,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 五、提案有公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六、提案內容相互矛盾、顯有錯誤或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審核無前項各款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完成查對提案人。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07/02
- 大會決議
- 一、修正通過。 二、法規委員會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應敍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内補正……」,「人」字為贅字,予以刪除,其餘照審查意見通過,詳大會決議對照表。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07/09
- 發文字號
- 南議法規字第 1140006131號
- 執行情形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