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2025/04/22 
來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140612806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連署人
 
案由
修正「臺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1. 為配合修正後之公民投票法,並使本自治條例更臻完善,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2. 本案業經本府114年4月15日第693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3. 檢附「臺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含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草案條文)1份。
 
辦法

敬請貴會審議。

 
一讀日期
2025/06/04 
一讀審議結果
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06/17 
審查意見
一、修正通過,除第八條依照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其餘條文照案通過,詳審查結果對照表。 二、法規委員會修正條文如下: 第八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敍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内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應予駁回: 一、提案非第三條規定之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二條規定。 三、提案人未簽名或蓋章,或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 四、提案人有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情事,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 五、提案有公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六、提案內容相互矛盾、顯有錯誤或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審核無前項各款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完成查對提案人。 
大會決議日期
2025/07/02 
大會決議
一、修正通過。 二、法規委員會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應敍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内補正……」,「人」字為贅字,予以刪除,其餘照審查意見通過,詳大會決議對照表。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07/09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140006131號 
執行情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