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50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燕祝
- 案由
- 建請市府民政局補足各區公所人力及充實各區公所預算,並於區公所與各局處之間擔任溝通與協調角色。
- 說明
- 按「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受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此觀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1項及臺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2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依此,區公所係屬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關,又民政局對於區公所僅為監督指導,而非工作指導。
- 復按「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15條定有明文,為此,鄉鎮市改制為區後,區公所成為市府派出機關,區政與市政成為一體,各局處透過委託關係,將相關業務委由區公所執行,例如社福津貼發放、道路修復工程等等。申言之,各局處委託區公所的業務,必須屬於一區域性業務,並與區公所業務職掌關係密切者,如果委託業務不屬於區公所業務執掌內,加上委託機關沒有與區公所充分協調,就會產生「任意委託」之情形。
- 又各局處委託區公所前,其必須尊重與考量區公所是否有足夠的人力與經費,以承擔各局處委託的業務量,過程中,作業要點確保「區」的自主意識,表達自身的意見。倘委託業務會造成區公所人力與預算吃緊的問題,必須向上反應,而各局處在委託前,也要考量到區公所人力與經費配置是否妥當的問題。
- 經查近年來區公所因自身業務及委託業務繁重,屢見人力及預算顯有不足之情況發生,因而導致施政效能不彰,頻遭指責。
- 站在指導監督立場,對區公所而言,其與民政局、各局處的關係是一致的,再者,區公所許多業務與民政體系不相關,例如社會救助、工程建設等等,以民政局立場,是乎難以全面指導監督區公所的所有業務,民政局在區政範疇中,除了指導監督民政業務外,真正能發揮的功能為「溝通與協調」。
- 為提升區公所之施政效能,建請市府民政局補足各區公所人力及充實各區公所預算,並於區公所與各局處間之擔任溝通與協調角色,在各局處委託區公所前,其必須尊重與考量區公所是否有足夠的人力與經費,以承擔各局處委託的業務量。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2/04/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2/06/23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2/07/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2/07/08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10007325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民政局補足各區公所人力及充實各區公所預算,並於區公所與各局處之間擔任溝通與協調角色」 案,敬答覆如下: 一、改制升格後,區公所是市府的派出機關,區公所與各局處間,並非屬於上下之隸屬關係,而是相互協調、代表關係。各局處如有新增業務擬委託給區公所執行者,應另行與區公所研議,就其人員專業、軟硬體配備、業務性質及行政效能等各方面加以考量,獲共識後再行委託辦理。 二、本府民政局透過召開「區長會議」,邀集各區及本府各機關單位代表與會,進行區政相關業務協調,如對於執行業務有爭議或窒礙難行亦會予以協助,以強化各區公所與各局處間之橫向溝通。 三、各區公所人力及預算如需補實,將請公所函文提報,本府儘速研議辦理。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