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2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林阳乙、方一峰、Ingay Tali穎艾達利 
連署人
 
案由
將歸仁公有零售市場納入臺南市公有市場環境改善提升計畫,並規劃為亮點市場。 
說明

一、歸仁公有零售市場二、三樓閒置已久,並有「捐獻金」取得攤位及店鋪之爭議,在適法性下檢討歸還捐獻金的可能性,以平息民怨。

二、歸仁公有零售市場是新豐區重要人流匯集地,經發局應重新研議將其營造成為具現代感及特色之亮點市場。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4/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5/06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0383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8年5月14日府經場一字第1080556309號函復如下: 建設議提第21號案對貴會第3屆第1次定期會決議案之書 面答覆: 本府就 「 將歸仁公有零售市場納入臺南市公有市場環境改善提升計畫,並規劃為亮點市場。」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 一 、有 關市場環境改善提升一 事 : ( 一) 本府107年度已逐步進行市場環境設備改善,包含水錶汰換及攤招更新工程,並同時參與 「 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環境整潔 維護評比計畫」 ’以提升市場整體環境。 ( 二)另為提升市場知名度及競爭力,亦積極參與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舉辦 「 品牌市集 、 優良市集及樂活名攤」 評核活動,並於該樂活評核活動中榮獲 1星市集,另 市場內亦有3攤榮獲2星名攤、l 攤榮獲 l 星名攤,107 年 11 月舉辦 「 相揪﹒迺市場 一好康攏攏來 」 促銷活動,成功吸引消費人潮,增加市場買氣及吸引力 。 ( 三)有關建議規劃為亮點市場,本府極為重視並研議納入評估,未來亦將持續改善市場環境,以期提升市場曝光度及營造舒適購物空間,將其打造成一座具現代及獨特風格之魅力市場。 二、 有關歸還捐獻金一 事 : ( 一)歸仁公有零售市場於75年間改建,並於同年 7 月 18 日經歸仁鄉第十二屆 第 十 一次臨時鄉民代表會提案議決通過臺南縣歸仁鄉市一 公有零售市場店鋪攤位改建招租辦法,並報臺南縣政府核備。 ( 二)招租辦法第四條規定略以:「 上項店鋪攤位所有權為歸仁鄉公所有……」 、第 五 條規定略以:「 現有攤位承租人,依照改建分配於壹樓攤位,但應負擔該樓興建工程費 ......並同時辦理租賃契約 ......」 及 第六條規定略以:「 其他申請承租人,悉依照向歸仁鄉公所申請以投標捐獻樂捐金方式辦理 ,以其所投之標,超過歸仁鄉公所訂定之捐獻樂捐之底價最高額為得標,得以合約承租......」、 第 十八條規 略以:「 承租人依本辦法所繳之捐獻樂捐金、押標金、建築費等, 一律不予退還......」。

  1. 當初得標權利條屬使用權,非為所有權。
  2. 招租辦法已於第四條明確載明店鋪攤位所有權為歸仁鄉公所所有, 並依建物資料查詢結果,歸仁公有零售市場之所有權人為臺 南市,承租人並無店鋪或攤位之所有權。
  3. 依招租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現有攤位承租人或其他申請承租人皆需繳納費用並辦理租賃契約,次依該契約第二條規定,租賃契約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另訂契約外,承租人應無條件交還攤(鋪)位與出租人,是以,目前雙方既已無契約關係,原承租人自無使用權利。
  4. 依招租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已明確敘明,承租人繳納之捐獻樂捐金、 押標金、建築費等 ,一律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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