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5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 
連署人
林阳乙、杜素吟、盧崑福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修訂臺南市美術館自治條例,應訂有條文規範臺南市美術館未來自籌款項達百分之百後,營運產生盈餘於明年度回歸臺南市政府市庫。 
說明

一、查文化局編列預算與美術館設備投資經費有1,800萬的差額,乃因是文化局和美術館對於財產認定造成帳務差額。文化局編列20,365,000元,其中有1,800萬是典藏品的經費。

二、文化局認為美術館購置之典藏品是屬於臺南市政府的財產,但是文化局在經費上編列是屬捐助給美術館,而美術館認為典藏品是臺南市政府擁有所有權,因此沒有編列固定資產費用。只在後面的附錄編列為代保管品。

三、文化局若執行典藏品購置應該不可以編列為捐助國內法人團體,而應以該經費去購買典藏品或是編列委辦費委託美術館代為採購而財產登記在臺南市政府,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規範應為考究。

四、查臺南市立美術館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本館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另規定美術館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五、是以文化局編列捐助美術館採購典藏品有適法性之問題。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9/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11/26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12/0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12/14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90011622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21日府文藝字第1091540463號 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修訂臺南市美術館自治條例,應訂有條文規範臺南市美術館未來自籌款項達百分之百後,營運產生盈餘於明年度回歸臺南市政府市庫」案,敬答覆如下:
本案將由府內相關局處研議「臺南市美術館自治條例」法令修訂時,針對「臺南市美術館自籌款項達百分之百後,營運產生盈餘應繳市庫」增訂條文。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