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1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洪玉鳳
- 連署人
- 蔡旺詮、林燕祝、王家貞
- 案由
- 本市籍體育選手參加國際各項競賽得獎,誠屬不易,建請市府參照臺灣區全國運動會獲得獎牌選手,頒發體育獎金,以資鼓勵。
- 說明
一、有鑑於本市選手永仁高中學生王晨佑,日前參加亞洲青年田徑錦標賽十項全能比賽,獲得銀牌。
二、目前選手將榮耀獻給臺南市,市長稱讚他從「臺南之光」成為「臺灣之光」。
三、體與選手要在亞青田徑賽得獎並不容易,何況十項全能更是難能可貴,比全國運動會拿獎牌更難。
四、建請比照全國運動會頒發獎金,並訂定獎勵辦法,俾爾後類似參與國際賽事獲獎選手有法可遵循,以資鼓勵。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pdf
- 一讀日期
- 2016/04/1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08/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08/30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50005413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5年9月5日以府教體處動字第1050913007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本市籍體育選手參加國際各項競賽得獎,誠屬不易,建請市府參照臺灣區全國運動會獲得獎牌選手,頒發體育獎金,以資鼓勵。」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為鼓勵績優運動選手及教練,厚植優秀運動選手,提昇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並自101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其獎勵之競賽種類包含國際競賽、全國競賽及本市競賽,先予敘明。 二、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之選手,代表本市參加各類競賽獲得佳績者,皆能依前開辦法相關規定申請獎助金,以給予本市基層選手及優秀運動選手鼓勵。獎助金申請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各項競賽成績之列計為申請日前一年內已結束之競賽。 三、檢附「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1份供參。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