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1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洪玉鳳 
連署人
蔡旺詮、林燕祝、王家貞 
案由
本市籍體育選手參加國際各項競賽得獎,誠屬不易,建請市府參照臺灣區全國運動會獲得獎牌選手,頒發體育獎金,以資鼓勵。 
說明

一、有鑑於本市選手永仁高中學生王晨佑,日前參加亞洲青年田徑錦標賽十項全能比賽,獲得銀牌。

二、目前選手將榮耀獻給臺南市,市長稱讚他從「臺南之光」成為「臺灣之光」。

三、體與選手要在亞青田徑賽得獎並不容易,何況十項全能更是難能可貴,比全國運動會拿獎牌更難。

四、建請比照全國運動會頒發獎金,並訂定獎勵辦法,俾爾後類似參與國際賽事獲獎選手有法可遵循,以資鼓勵。

 
辦法
如案由。 
一讀日期
2016/04/1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08/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8/30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50005413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5年9月5日以府教體處動字第1050913007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本市籍體育選手參加國際各項競賽得獎,誠屬不易,建請市府參照臺灣區全國運動會獲得獎牌選手,頒發體育獎金,以資鼓勵。」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為鼓勵績優運動選手及教練,厚植優秀運動選手,提昇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並自101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其獎勵之競賽種類包含國際競賽、全國競賽及本市競賽,先予敘明。 二、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之選手,代表本市參加各類競賽獲得佳績者,皆能依前開辦法相關規定申請獎助金,以給予本市基層選手及優秀運動選手鼓勵。獎助金申請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各項競賽成績之列計為申請日前一年內已結束之競賽。 三、檢附「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1份供參。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