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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李文俊、洪玉鳳、蔡淑惠、謝龍介、張世賢、尤榮智、方一峰、杜素吟、呂維胤、李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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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全面檢討體育園區內外停車收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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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臺南市體育園區不論清晨或傍晚都吸引市民扶老攜幼到園區運動,市府站在鼓勵全民運動的立場上,應檢討在體育園區周邊以及體育園區內收取路邊停車費的政策,不用收取任何費用,以鼓勵市民走出家園、走進體育園區內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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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1年1月4日府交停營字第1101543333號函復如下:
一、查本市南區體育国區周邊停車格位係為改善當地車輛長期占用問題,規劃納入收費管理,以提升停車秩序及排除長占車輛及達停,維護民眾使用公有停車空間之停車權益。
二、本市停車收費機制仍按照各行政區位特性,依據「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評估收費規則及相關配套措施,並與地方及相關單位溝通達成共識後,納入收費規劃。本府交通局刻梳理體育国區周邊路段(體育路2、大林路32巷、健康路133巷)及路外(體育路路外停車場、竹溪街停車場、大林路路外停車場、健康路一段133巷停車場及體育園區羅公亭路外停車場)等停車空間之使用率,整體檢討規劃該區域收費時段及費率,以兼顧民眾停車需求及停車管理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