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提案性質
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連署人
 
案由
事由:為請議會各諸公,就本市0206永康區維冠大樓地震倒塌事件,有關房屋倒塌補償金計算與發放方式,顯有重大違失與侵害權益之嫌,特向貴議會陳情請願。 
說明

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

一、民是0206永康區維冠大樓地震倒塌的受災戶,市府為搶救受困居民及搜救可能生還者,投入大量警義消和工作人員及機具,將該大樓全部拆除,民等財產上雖受到重大損害,惟市長在第一線和事後處理危機與領導能力肯定,全體市民都有目共睹,請願人亦是銘感五內。

二、又依台南市「市府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第六條合法房屋按重建價格查估補償;其重建價格依下列規定計算:一、重建價格以拆除面積乘以重建單價計算。二、拆除面積以建築改良物各層外牆或外柱面以內面積計算;屬共同壁(柱)者,以中心線以內面積計算。三、重建單價依建築改良物主體構造材料及裝修材料查估,不予折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興建之臨時建築物,不予補償。」

三、災後,市長迭次與維冠大樓受災戶及房屋所有權人召開會議,承諾建物補償部分依上開「市府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下稱補償金條例)之標準100%發放。請願人亦接獲市府105年4月1日府工新三字第1050315607號通知函,惟檢視該通知發放金額僅新台幣300萬元有嚴重落差,實無法令人接受與甘服,特此提出請願。

四、再則,市府已以補償金條例通知請願人領取補助款,且有計算出請願人合法房屋按重建價格查估補償,並將估驗結果製作成「維冠大樓補助清冊」(如附件:下稱補助清冊;註:請願人於通知函補助清冊上編號為116)。依補助清冊請願人應可獲取之補償金為新台幣3000萬元,此與市長信誓旦旦表示:「補償金條例是經台南市議會通過,且在台南行之有年,所有市內轄區建築物拆除都按此標準發放,維冠大樓補償方式也按此標準補助100%」。然通知函說明五;後段中記載「但每一所有權人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此前後反覆顛倒的言論與發放標準,實有違市長一呼百諾的清譽與該自治法規的立法精神與旨趣,顯有重大違失與侵害權益之嫌,重諾卻寡義,難讓人甘服。

 
辦法
願望:請願人遂陳請議員諸公,協助請願人並督促市長依其承諾及補償金條例所完成補助清冊上之補助金(即新台幣3000萬元)予以發放,以符法治規範,實感德便。 
提案附件
請願1-市府回文.pdf
 
一讀日期
2016/04/1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一、送大會討論。 二、請請願人連署相同情形之受災戶,併本案於大會時提出討論。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08/23 
大會決議
本案併災後重建小組專案報告會議結論,函送市府研辦。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9/06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50006303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5年9月14日南市工新三字第1050942459號函復: (詳如夾檔)

本案經市府105年9月29日府工新三字第1050938791號函復: 本府就「籃oo君請願維冠大樓房屋倒塌補償金計算與發放方式」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於105年2月6日發生地震,造成多處建築物毀損,市府因0206地震災害重建需要,設置0206地震災害捐款專戶。為妥善分配善款,市府成立「0206震災復原重建小組」研商討論災害復原事宜,合先敘明。 二、本案係依據105年3月15日「0206震災復原重建小組」第4次會議結論辦理,基於善款來自善心及愛心,其用途應以需要為前提,目的應在協助住戶重建生活之必要需求,而非財產損失的補助,且補助標準非齊頭式平等。補助單價依重建小組討論決議參照市府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之標準補助100%,但每一所有權人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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