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8次 定期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3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郭鴻儀
- 連署人
- 劉米山、李偉智、黃麗招、李宗翰、陳秋宏、沈家鳳、林易瑩
- 案由
- 建請市府輔導本市公有零售市場外攤販納入市場自治會管理或另行成立自治會,將攤販納入管理,正常化市場營運與管理效能。
- 說明
- 本市59個公有市場已輔導58處市場成立自治會。但公有市場自治會多半僅就公有市場內攤販管理,對於市場外流動攤販卻無約束力,以致同一市場卻兩種治理方式。
- 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攤販設置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公有零售市場周圍地區者,得納入該市場自治組織管理。此立法原由,有意將零售市場外攤販納入管理,市府卻無積極作為,顯不適當。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2/10/03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2/10/05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2/10/12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110011674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輔導本市公有零售市場外攤販納入市場自治會管理或另行成立自治會,將攤販納入管理,正常化市場營運與管理效能」 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攤販設置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公有零售市場周圍地區者,得納入該市場自治組織管理;所謂公有零售市場周圍係指環繞市場四周攤商,而非涵括道路旁邊攤商,合先敘明。 二、符合前開條例之周圍流動攤販是否加入市場自治會,由自治會及流動攤販雙方取得共識後,納入自治會管理,對於非在市場周圍之流動攤販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原則上禁示設攤,以免影響道路交通順暢及行人路權,另為流動攤販生計, 公有零售市場尚有空攤位,也歡迎攤商進駐。 三、 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 回覆附件
-
3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