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曾順良
- 連署人
- 杜素吟、林阳乙、趙昆原、張世賢、蔡秋蘭
- 案由
- 建請市府各局處會暨所屬機關及各區公所具體落實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以減少行政單位人力負擔浪費及百姓對政府的執法信心。
- 說明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二、許多檢舉案件皆為匿名或個人恩怨因素,造成行政單位資源浪費、民眾觀感不佳,請受理單位須有具體之內容或具全真實姓名及住址之檢舉,才可處理。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5/08/28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送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5/11/05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5/11/12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40007681號
- 執行情形
- 本會收文字號:1040008149號 104/11/24 依據台南市政府104年11月23日府研綜字第1041135566號函覆: 一、本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均依照行政程序法以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處理。關於檢舉案件,檢舉人所言並非唯一之依據,尚須經受理單位調查確認,方提出改善要求或予以裁罰,此亦為保障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雙方權益之必要程序。 二、本府對於檢舉案件務求權責機關依法行政謹慎明查,並兼顧民眾權益,妥善解決民眾問題。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