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慶鎮 
連署人
謝財旺、郭秀珠、張世賢 
案由
請市府在新市區(新和、社內重劃區)學校用地內施作簡易運動場。 
說明
該校用地為市府所有,面積2公頃,長年雜草叢生,易生蚊蟲,影響環境甚鉅,請教育局早日施作運動場設施,以利百姓生活品質。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5/06/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5/08/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5/08/26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40004575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4年9月30日以府教秘字第1040943268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請市府在新市區(新和、社內重劃區)學校用地施作簡易運動場」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旨揭學校用地係指新市區文小2預定地,目前委由本市新市區新市國民小學代管,將由該校定期維護該地環境,避免雜草叢生孳生蚊蟲,以利維護民眾生活品質。 二、關於在新市區文小2預定地內施作簡易運動場,本府暫無規劃,如地方有簡易運動場需求,可由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室透過區公所依本市市有空地認養及代管維護作業要點向本府教育局申請認養該文教用地,再透過本市體育處向體育署申請經費補助興建簡易運動場。

市府執行情形: 一、104年9月30日府教秘字第1040943268號函復。 二、本案由新市區公所提送「臺南市新市區體育簡易設施(壘球場、籃球場、槌球場等)興建計畫」,於104年10月20日以南市教體處總字第1041043570號函轉報教育部體育署申請補助,該署於104年11月30日至本市辦理現地會勘。 三、體育署於104年12月30日以臺教體署設(一)字第1040040190號函復,略以:因考量案內開發興設運動設施與基地土地區段徵收名目未符,為免後續相關運動設施興設完成後衍生爭議,不予核定補助本案。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