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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焚燒庫錢為應民俗需要,現市府未提供民眾相關設施,使民眾任意焚燒造成頗多問題,請市府擇地興建庫錢爐供需要民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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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105年9月13日府民生字第1050910572號函回復如下:
本府就「焚燒庫錢為應民俗需要,現市府未提供民眾相關設施,使民眾任意焚燒造成頗多問題,請市府擇地興建庫錢爐供需要民眾使用」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內政部民政司101年02月24日內民司字第1010102849號書函略以:「……二、按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殯葬設施係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查來函所指「圍庫爐」係屬移動式燒庫錢設備,非屬前揭殯葬設施;……因涉及地方都市計畫、土地指定使用目的、空氣污染防治策略、建築管理及營業登記等相關事項……。」
二.環保署103年02月24日環署空字第1030011596號函略以:「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本條係說明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之各類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或公告適用之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排放限值及管制規定。另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其他財物。此係規範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符合排放標準及相關管制規定,以避免污染環境。……焚燒紙錢金爐適用法令規定疑義一節,依前揭規定,焚燒紙錢金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等規定之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禁止發生逸散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
三.承上,依上開規定有關庫錢爐之設置已非屬殯葬設施,且需於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外,需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等規定之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故目前設置合格之爐具均為投放之密閉式「環保庫錢爐」,實無法達到「圍庫錢」之民俗需求,為免日後造成使用率偏低甚或不使用,且因其造價所需經費不貲,實應妥善從長研議評估及移風易俗,是以,目前尚不宜冒然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