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1次 臨時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宗翰、劉米山、沈家鳳、蔡蘇秋金、陳秋宏、李偉智、林志展、陳碧玉、林志聰、黃麗招、郭清華、王錦德、林宜瑾、楊中成、沈震東、邱莉莉、呂維胤、蔡筱薇、蔡旺詮、鄭佳欣、許又仁、郭鴻儀、Kumu Hacyo谷暮.哈就
- 連署人
- 案由
- 為減輕市民稅負以順應民意,建請財稅局取消舊屋漲稅、降低新屋調幅。
- 說明
一、「所得重分配」是政府的責任,透過「負擔能力原則」,讓有錢人多繳一點稅,讓政府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和公共建設。
二、台南市房屋稅超過三十年沒調整,甚至出現持有房屋稅金比持有機車還低的情形,也因此政府不得不調整房屋稅,以維持租稅公平及世代正義。
三、但因調整方法引起民怨,政黨必須服膺民意,也因此,呼籲市府順應民情,儘速針對房屋稅做出符合市民期待的調整。
- 辦法
一、針對2016年7月1日之前房屋,取消舊屋漲稅,讓稅基回復原狀(81%→0%)。
二、針對2016年7月1日以後房屋,雖比照全國維持調漲,但應降低新屋調幅(81%→54%)。
- 提案附件
-
議提1-房屋稅調降-民進黨-覆.pdf
- 一讀日期
- 2019/01/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提請大會討論。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01/25
- 大會決議
- 照本會108年1月22日「市長專案報告-房屋稅凍漲」大會決議通過。大會決議如下: (一)為回應黃偉哲市長提出房屋稅凍漲口號,臺南市政府應儘速 成立新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並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重新評定。 (二)立即凍漲108年房屋稅,也就是今年5月即將開徵107年之房屋稅。 (三)就106-108年已調漲房屋稅並回溯至民國90年7月1日設籍部分取消違法回溯予以重行評定,如有必要則修正之前公告,還稅於民。 (四)針對109年後連續3年的房屋稅,重新檢討房屋標準單價核算基準,除了105年7月1日前領得使照房屋取消回溯降為0%以外,105年7月1日以後領得使照房屋訂出合理減稅方案。 (五)臺南市政府應比照台北市就「單一且自住」自用住宅免稅額 稅率,重新檢討再行調降。 (六)嗣後本會議員出席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後,應將內部資料給予全體議員,以利市政監督。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01/31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080001036號
- 執行情形
臺南市政府108年2月20日府財稅字第1080238002號函覆: 本府就「『為減輕市民稅負以順應民意,建請財稅局取消舊屋漲稅、降低新屋調幅』提案,敬答覆如下: 大會決議一、為回應黃偉哲市長提出房屋稅凍漲口號,臺南市政府應儘速成 立新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並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重新評定。」,敬答覆如下:本府將儘速召開108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積極回應社會各界對房屋標準價格調整的建議,努力減輕市民租稅負擔。 大會決議二、立即凍漲108年房屋稅,也就是今年5月即將開徵107年之房屋稅。」,敬答覆如下: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財政部90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5793號令及101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0690號函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除依條文列示標準每3年評定1次外,並未規定可另依不同標準於評定後未滿3年時重行評定。本市105年評定並公告之房屋標準價格,應繼續適用至108年期開徵之房屋稅。又財政部108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800517490號函釋說明,前揭90年令所稱「標準」指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3項標準,又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既依該3項標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該條文係規定每3年始可重行評定,並無規定同樣標準得於未滿3年重行評定。 二、本案將於108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提案處理。 大會決議三、就106-108年已調漲房屋稅並回溯至民國90年7月1日設籍 部分取消違法回溯予以重行評定,如有必要則修正之前公告,還稅於民。」,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105年調整的中古房屋標準單價,是自「新年度」也就是課徵106年期起房屋稅時才有適用,只向將來發生效力,所以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二、稅捐債務於法定課稅要件事實實現時發生,房屋稅屬於年度稅,每年開徵1次,是有關房屋稅法規之適用基準,應以房屋稅稅捐債務發生時之法規為準,亦即以房屋稅之開徵期間開始日有效之法規為準。如果地方政府重新 公布新的評價標準之法規,並適用於施行後才開徵之房屋稅案件,雖然該 新法規也一併適用於新法規施行以前已經建造完成之中古屋,惟因自將來 發生效力,沒有回溯課稅的問題。 三、臺南地方法院的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皆肯認本市房屋標準單價調整合法、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對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符合法定程序,且委員會決議事項一經公告,對房屋所有權人具有拘束力,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之適用。 四、案將於108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提案處理。 大會決議四、針對109年後連續3年的房屋稅,重新檢討房屋標準單價核算基準,除了105年7月1日前領得使照房屋取消回溯降為 0%以外,105年7月1日以後領得使照房屋訂出合理減稅方案。」,敬答覆如下:本府將在嚴守財政紀律、減輕人民租稅負擔的前提下,進行滾動式檢討,以積極 回應社會各界對房屋標準單價調整的建議;將加速108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之召 開時程,並審視本市財政改善情況、市民租稅負擔能力及調整幅度,朝輕稅方向規劃,提案審慎檢討中古屋適用新標準單價及新屋調幅等問題,儘速公告自 108年7月1日起適用。 大會決議五、臺南市政府應比照台北市就「單一且自住」自用住宅免稅額稅 率,重新檢討再行調降。」,敬答覆如下: 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自住房屋與其他非自住房屋均享受政府提供之公共建設利益,允宜一同適用法定稅率課徵房屋稅,且本市 105年房屋標準價格調幅尚屬合理,未來更將朝輕稅方向規劃,期減輕自住房屋租稅負擔。 二、本案將於108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提案處理。 大會決議六、嗣後本會議員出席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後,應將內部資料給予全體議員,以利市政監督。」,敬答覆如下:本案非本府權責,請貴會轉知所推薦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議員代表。
一、 108年2月20日府財稅字第1080238002號函復。 二、 辦理情形: (一)本市108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已於108年3月19日召開,決議中古屋漲幅歸零、新屋漲幅調降為58%,調幅為6都最低、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課稅現值折減16%(即實質稅率由1.2%降低為1%)及調高折舊率等輕稅政策,並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 (二)凍漲及退還106年至108年因標準單價調整而增加之房屋稅部分,經本府請示財政部,該部於108年5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10800587400號函復: 1.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同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房屋標準單價等3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每3年重行評定1次。次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2.本府105年6月24日公告重行評定本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106年期至108年期房屋稅,核符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爰退還106年期至108年期因房屋標準單價調整增加之房屋稅部分,尚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三、議決內容第(一)、(四)及(五)項已辦理完畢。第(二)及(三)項礙於法規限制,經評估後維持現況並已函復說明。第(六)項非屬本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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