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79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坤煌
- 連署人
- 林全忠、曾培雅、陳文科
- 案由
- 建請市府訂定建築物透天式構造集居社區管理自治條例,以利社區維護管理,提昇居住品質。
-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與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但其應以「同一建築基地」範圍為限,故市府主管單位以不符條例規定,無法核準透天式集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報備。
二、依地方之特性,南部地區民眾對透天式建築物情有獨鍾,故南市透天式集居社區特多,但依法無據無法向主管機關報備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
三、社區民眾自主性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社區住戶公約,自主管理,可提昇居住品質、安全維護並減少違法情事發生。
- 辦法
- 建請儘速訂定透天式集居社區管理自治條例。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3/03/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3/05/2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3/05/29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20010522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2.6.10府工使二字第1020481873號函復: 二、有關研訂「透天市式集居社區管理自治條例」,說明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 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 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二)「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執行疑義乙案」內政部 89年10月23日台(89)內營字第8910664號解釋函「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 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 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 定。」為明確規範其適用範圍,應以同一建築基地範圍 為限。...為本部84年11月23日台(84)內營字第840 6986號函已有明定。...。」。 (三)有關透天市式集居社區,如屬同一建築基地,自可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如為 不同建築基地分別領有使用執照,研訂「透天市式集居 社區管理自治條例」,因無法源依據,無法據以辦理, 本案亦於102年5月23日府工管二字第1020448240號函說 明在案。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