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2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曾王雅雲 
連署人
林阳乙、林志展、吳通龍、陳怡珍、賴惠員、蔡旺詮、莊玉珠、林志聰、蔡玉枝 
案由
建請立法院提案儘速通過呂前副總統秀蓮推動「臺灣邁向和平中立國家」於下屆縣市長及議員選舉時,一起舉辦公投。 
說明

一、呂秀蓮前副總統長期推動臺灣邁向和平中立之主張,希冀立法院公投法通過後,能獲得更多鄉親之認同與支持,以推動台灣邁向中立和平。

二、建議政府應投資和平,若立法院能完成公投法三讀,即可展開連署,期許未來透過全民投票,向國際宣布臺灣和平中立。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7/09/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11/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12/13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60008898號 
執行情形
依臺南市政府106年12月21日府民自字第1061328778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立法院提案儘速通過呂前副總統秀蓮推動「臺灣邁向和平中立國家」 於下屆縣市長及議員選舉時,一起舉辦公投。」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相關《公民投票法》修正案立法院已於106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 二、公民投票法修正法修正內容約如下(依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佈之條文為準) (一)修改主管機關:修正案第三條: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二)修改投票權人之年齡限制:修正案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三)下修公民投票提案人人數門檻及連署人數:修正案第十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修正案第十二條:…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四)授權行政院可針對「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經立法院同意後可提案公投:修正案第十四條: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五)修正案並已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三、本府將待後續修正後之公民投法正式公佈後,據以修正台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及研議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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